适用场景
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进行投资并购(尤其是科技、平台、医药等重点行业)或具有上下游分销体系的跨国/出海企业,在日常合规、高管履职及重大交易阶段需重点关注。
核心要点
1. 违法成本激增与高管个人追责
新规大幅提高了企业垄断行为的罚款上限,引入了特别严重情形下的加倍处罚机制及信用记录制度。同时,首次明确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罚款甚至刑事责任风险。
2. 垄断协议规制趋严与安全港引入
明确禁止企业组织或实质性帮助他人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对纵向价格垄断允许企业举证豁免,并引入了基于市场份额的“安全港”制度,但具体适用标准仍需结合后续细则审慎评估。
3. 重点规制算法与平台经济垄断
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禁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优势或平台规则实施垄断行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监管与处罚。
4. 投资并购审查机制全面升级
建立分类分级审查制度,重点盯防科技、民生等核心领域。引入“停钟”机制优化审查流程,并赋予监管机构对未达申报门槛的“猎杀式并购”主动调查权。
5. 公平竞争审查与公益诉讼常态化
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约束行政垄断。同时引入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可针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为直接提起诉讼。
实务建议
- 全面升级企业反垄断合规体系,特别针对高管及核心业务人员开展反垄断刑事与行政责任的专项培训,建立内部风险防火墙。
- 审查现有经销体系与商业合同,规范跨区销售管理,在组织经销商会议或建立微信群沟通时,严禁引导或放任竞争对手间交流价格、销量等敏感信息。
- 互联网及科技企业应开展算法与数据合规专项审计,排查是否存在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差别待遇、限制交易或干预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情形。
- 在进行投资并购时,即使交易额未达到法定申报门槛,也应提前引入反垄断风险评估,必要时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防范“猎杀式收购”引发的突击调查风险。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并购交易营业额未达标就绝对安全。新规下,若交易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监管机构仍有权主动调查并叫停交易。
- 误区:认为纵向价格限制(如限定转售价格)可以轻易通过“安全港”或举证豁免。实务中豁免门槛极高,在细则明确前仍需保持高度审慎,避免直接干预下游定价。
- 注意:历史遗留的未依法申报或垄断行为若处于“持续状态”,可能被适用新法从而面临巨额重罚,建议尽早开展内部自查与整改。
- 注意:行业协会或上游厂商在组建行业交流群或经销商大会时,极易成为垄断协议的“组织者”或“帮助者”,需严格管控会议议程与讨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