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面向所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向中国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出海企业,特别是从事大模型研发、垂直领域应用开发或通过API提供服务的科技公司,在进入或运营中国市场前必须关注。
核心要点
1. 法规适用范围广泛
新规草案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向公众提供AIGC服务的所有行为。这意味着,即使服务提供者在境外,只要其通过注册门户等方式实质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服务,就可能被要求在中国设立法律实体并遵守该法规。
2. 服务提供者定义明确且责任重大
法规将利用AIGC产品提供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均定义为“提供者”,需承担内容生产者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这涵盖了基础大模型、垂直领域模型和应用层开发者,除非服务仅面向特定企业而非公众。
3. 市场准入前置条件严格
提供AIGC服务前,必须完成两项关键程序:一是向网信部门进行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二是完成算法备案。这两项均为服务上线的前置条件,将直接影响产品上市时间。
4. 训练数据合规要求高
提供者需对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的来源合法性负责。数据必须符合网络安全等法律法规,不侵犯知识产权,如含个人信息需获同意,并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和多样性。这对数据获取和清理提出了巨大挑战。
5. 内容监管与虚假信息防治
法规要求AIGC生成内容应真实准确,并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对于运营中发现或用户举报的违规内容,除过滤外,还需在三个月内通过模型优化训练等方式防止再次生成,这对技术能力和响应速度要求极高。
实务建议
- 评估业务模式:明确您的服务是否构成“向中国境内公众提供服务”,并据此规划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在中国设立法律实体。
- 提前规划准入流程:将安全评估和算法备案纳入产品开发与上市时间表,预留充足的合规准备与审批时间。
- 建立数据治理体系:系统审查和清理训练数据来源,确保知识产权与个人信息合规,建立数据来源记录与验证机制。
- 完善内容审核与优化机制:部署有效的内容过滤工具,并建立持续的模型优化训练流程,以应对虚假信息防治要求。
- 探索合规国际合作模式:考虑与中方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由中方实体作为服务提供的合规主体,以满足监管要求。
- 规范人工标注流程:如使用人工标注,需制定清晰、详细的标注规则,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并抽样核验标注质量。
风险提示
- 切勿忽视属地化要求:试图完全从境外向中国用户提供服务而规避设立中国实体的做法,面临极高的监管风险与业务中断可能。
- 避免低估准入时间:安全评估与算法备案作为前置程序,其耗时可能远超预期,务必提前启动,避免产品上市计划受阻。
- 警惕数据源合规陷阱:使用未经充分审查的公开数据(尤其是境外数据)进行训练,可能面临知识产权侵权与数据合规风险。
- 勿将外包责任完全转移:即使将人工标注等工作外包,服务提供者仍是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需确保外包方操作符合法规要求。
- 理性看待“三个月”优化期:对于模型本身不成熟导致的“胡言乱语”,三个月的优化期可能不足,需有应对更长期整改或服务暂停的心理与资源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