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涉及国内外商业交易、销售、采购、渠道合作的各类出海企业,尤其是在医药、教育、快消等行业有渠道返利、市场推广等业务的企业,在进行商业合作谈判、合同签订及日常业务往来时需重点关注。
核心要点
1. 立法争议与演变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交易相对方”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受贿对象的定义历经多次修订,从最初纳入到2017年版本排除,再到2022年草案拟重新纳入,反映了立法者对商业贿赂本质认定的持续探讨。
2. “回归本质”的考量
2017年修订旨在将商业贿赂的认定回归到“职务利益交换”的本质,避免将正常的商业激励(如对交易相对方的返利)泛化为贿赂,以促进公平竞争和商业创新。
3. 执法实践的“穿透原则”
尽管部分法律版本将交易相对方排除在外,但执法机构在实践中常采用“穿透原则”,深入分析交易实质,将形式上的交易相对方认定为“受委托办理事务”或“具有影响力”的受贿方。
4. 特定行业法规的补充
医药、教育等特定行业已出台专门法规,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学校等交易相对方收受不正当利益,这些规定构成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力补充,并为执法提供了依据。
实务建议
- 密切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最新进展,及时调整企业合规策略。
- 全面审查与交易相对方之间的各类利益输送安排,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并有充分的商业合理性。
- 所有商业往来中的折扣、返利、佣金等应清晰透明,如实入账,避免任何“账外暗中”的操作。
- 针对医药、教育等高风险行业,务必深入研究并严格遵守相关行业特定法规,进行专项合规管理。
- 建立并持续完善内部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强化合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风险提示
- 即使法律条文未明确,执法机构仍可能通过“穿透原则”或援引其他法律法规,对向交易相对方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账外暗中”的利益输送是商业贿赂认定的高风险信号,企业应避免任何不透明的财务处理。
- 出海企业需特别注意目的国与中国在商业贿赂定义、范围及处罚上的差异,进行本地化合规审查。
- 忽视行业特定法规(如《药品管理法》)可能导致严重合规漏洞,即使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能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