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供应链依赖境外供应商、尤其是涉及敏感技术或产品的中国出海企业,在面临外国政府出口管制或制裁导致供应链中断风险时,需要重点关注。
核心要点
1. 《反外国制裁法》的核心救济条款
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针对中国主体的歧视性限制措施。若因此侵害中国主体权益,中国主体可依法起诉,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这为受外国制裁影响的企业提供了法律武器。
2. 供应链中断的典型困境
当境外供应商因本国(或第三国,如美国)的出口管制清单(如实体清单)或审批延迟/拒绝而断供时,可能导致依赖单一或有限供应商的复杂产品(如航空器)项目严重延误甚至终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连带赔偿责任。
3. 法律适用的关键待明确事项
有效运用该法维权,需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如何界定“歧视性限制措施”和“执行/协助执行”行为;如何计算项目延误或终止带来的广泛损失;以及诉讼中的管辖、案由、法律适用(能否排除合同约定的外国法和不可抗力条款)等程序问题。
实务建议
- 在供应链合同中,审慎评估并争取修改对己方不利的‘不可抗力’、‘履行变为违法’条款及外国法/仲裁管辖约定,为未来可能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在国内诉讼保留空间。
- 建立供应链风险预警机制,主动筛查关键供应商及其所在国可能适用的出口管制清单(如SDN清单、实体清单),评估断供风险。
- 遭遇断供时,系统性地收集和保存证据,包括:证明歧视性限制措施存在的官方文件、供应商关于因政府审批原因无法履约的沟通记录、以及己方因此遭受损失的详细证明。
- 在启动诉讼前,咨询专业律师,就“歧视性限制措施”的认定、“执行行为”的界定以及损失计算等核心实体问题,结合最新司法实践进行充分论证。
风险提示
- 切勿认为《反外国制裁法》能自动、立即解决所有断供问题。其具体适用仍有待司法实践明确,诉讼存在不确定性,应作为谈判和综合应对策略的一部分。
- 注意合同风险。许多国际贸易合同约定适用外国法及境外仲裁,这可能成为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在国内起诉的程序障碍,需提前规划。
- 损失计算复杂。项目整体延误或终止导致的间接损失、对上下游供应商的赔偿责任等,在诉讼中主张并获得支持需要严谨的证据和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