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监管、争议与资本市场2026-02-22

中国出海企业必读:新《仲裁法》核心变化与争议解决实务指南

适用场景
计划出海、正在海外运营或已涉及跨境商事纠纷的中国企业,尤其是在签订合同、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或已进入仲裁程序阶段的企业。
M15 · 争议解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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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计划出海、正在海外运营或已涉及跨境商事纠纷的中国企业,尤其是在签订合同、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或已进入仲裁程序阶段的企业。

核心要点

1. 仲裁协议效力更灵活

新法明确仲裁协议中选定的机构不必拘泥于“仲裁委员会”这一名称,扩大了机构选择范围。同时,强化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即使主合同不生效或被撤销,仲裁条款依然有效。若一方在仲裁中不否认仲裁协议的存在,经提示可视为存在有效协议。

2. 程序创新与权利保障

正式认可网络在线仲裁的法律效力,但需当事人同意。将行为保全(如要求对方履行或停止某项行为)明确纳入仲裁保全措施,并与证据保全一样,允许在紧急情况下于仲裁前向法院申请,为知识产权、工程等纠纷提供了更强临时救济。

3. 仲裁庭权力与程序公正性提升

仲裁庭被明确授予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决定权,并可在必要时请求有关方面协助调查取证,增强了仲裁庭的自主性和效率。同时,法律首次明文规定了仲裁员的披露义务,采用国际通行的“合理性怀疑”标准,并要求仲裁机构公开信息,提升了程序透明度与公信力。

4. 涉外仲裁与国际接轨

引入了“仲裁地”概念,明确其对于确定仲裁程序法和司法审查管辖权的重要性,纠正了将仲裁地与机构所在地混淆的误解。在特定区域(如自贸区)和涉外海事纠纷中,允许当事人选择临时仲裁,并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特定区域设立业务机构,标志着中国仲裁制度进一步国际化。

5. 打击程序滥用与拓展受案范围

仲裁庭被明确授权可直接驳回基于捏造事实或恶意串通(虚假仲裁)而提出的仲裁请求,有助于在早期遏制程序滥用。此外,法律首次明确中国仲裁机构可以依照国际投资条约受理投资者与国家间的投资仲裁案件,为处理海外投资争端提供了新选项。

实务建议

  • 起草或审查涉外合同时,可更灵活地约定仲裁机构名称,并明确约定‘仲裁地’,以锁定适用的程序法和司法审查法院。
  • 考虑采用在线仲裁以提升效率,但务必在仲裁协议或后续程序中取得对方对在线方式的书面同意。
  • 在涉及可能发生难以弥补损害的案件(如侵权、违约)中,善用新法规定的仲裁前或仲裁中的行为保全申请,及时保护自身权益。
  • 若选择在中国进行仲裁,可关注自贸区等特定区域的政策,评估选择临时仲裁或境外仲裁机构在华业务机构的可行性。
  • 作为仲裁当事人,应主动关注仲裁员披露的信息,如有合理怀疑可及时提出回避申请,保障程序公正。

风险提示

  • 切勿试图通过捏造事实或与对方串通进行虚假仲裁,新法下仲裁庭可直接驳回请求,且可能导致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 虽然在线仲裁已合法化,但若未经对方同意擅自采用,可能成为程序瑕疵,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
  • 在涉外仲裁中,勿将‘仲裁机构所在地’简单等同于‘仲裁地’,两者法律意义不同,约定不明可能导致程序适用法和管辖法院出现意外。
  • 对于在自贸区等特定区域外注册的企业之间或非涉外的纠纷,目前仍不能约定临时仲裁,需选择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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