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所有计划或已经开展海外业务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或资本优势的平台型企业、科技公司,以及在海外市场进行并购、合作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
核心要点
1. 适用范围扩大至数字与平台经济
新法明确将利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及平台规则实施的垄断行为纳入规制范围。这意味着出海企业的数字化运营、平台规则设定及技术应用都可能成为反垄断审查的对象,需特别注意在海外市场的竞争行为是否构成滥用。
2. 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更具弹性
即使未达到法定的申报标准,如果该集中行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仍有权要求企业申报并进行调查。这要求出海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合资等交易时,即使交易额不大,也需审慎评估其竞争影响。
3. 法律责任与处罚力度显著加重
罚款上限大幅提高,引入了按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比处罚的机制,并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设定了最高五倍的罚款。同时,处罚可追溯至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并记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示。
4. 新增“组织帮助”垄断协议的责任
新法规定,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为此提供实质性帮助的经营者,将承担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者相同的法律责任。这警示企业,在海外商业合作中,即使是协助或促成行为也可能面临高风险。
5. 强化行政垄断规制与执法司法衔接
法律明确禁止行政机关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并加强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行政垄断行为的调查权。同时,健全了行政执法与司法(包括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形成了更立体的监管网络。
实务建议
- 在拓展海外市场前,对目标市场的竞争格局进行尽职调查,评估自身商业模式(尤其是数据、算法应用)的潜在反垄断风险。
- 进行任何形式的海外并购、合资或战略合作前,无论交易额大小,都应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或可能被调查的风险。
- 审查并规范与海外合作伙伴、供应商、分销商签订的协议,避免包含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可能被认定为垄断协议的条款。
- 建立内部反垄断合规制度,对海外业务团队和高管进行定期培训,明确禁止行为清单和个人责任。
- 妥善保管业务决策记录,特别是涉及定价、市场策略、合作谈判的文件,以备在受到调查时能够证明行为的合规性。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公司规模小或市场份额低就不会构成垄断。新法关注“行为”和“效果”,即使市场份额低,某些协同行为也可能被调查。
- 误区:仅关注传统垄断协议,忽视利用算法实现协同定价、利用平台规则屏蔽竞争对手等新型数字垄断行为。
- 注意事项:海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中国母公司被追究责任,并影响整个集团的信用记录。
- 注意事项:与当地政府或具有公共职能的组织合作时,需警惕合作协议内容是否可能构成“行政垄断”,避免卷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