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涉及期货、衍生品交易或跨境金融产品挂钩结算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是在金融科技、跨境贸易、资产管理领域开展业务的企业。
核心要点
1. 程序化交易需主动报告
企业若使用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下达期货交易指令,必须向相关期货交易所进行报告。交易所将对此类交易实施差异化管理,企业需遵守其制定的具体报告要求和技术规范。
2. 强化实际控制关系管理
期货交易实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制度。企业需明确自身或其他关联账户是否存在控制关系(如管理、使用、收益或处分权限),并按要求合并计算相关账户的委托、交易和持仓。
3. 跨境合作需满足监管前置条件
若企业业务涉及境外交易所上市挂钩中国境内期货合约价格的衍生品,需确保合作方所在国(地区)的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目前已有包括美国、英国、新加坡、香港在内的66个国家(地区)满足此条件。
4. 期货交易行情信息使用受限
期货交易行情信息(如价格、成交量等)的权益归属交易所。企业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如交易、投研)发布或使用该信息。即使获得许可,也不得擅自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5. 做市商制度与品种上市规则明确
期货交易所可实行做市商制度,并制定相应管理规则。期货品种上市由审批制改为注册制(证监会注册)或备案制(中止/终止上市向证监会备案),上市品种需具备经济价值、不易被操纵等条件。
实务建议
- 立即自查业务中是否涉及程序化交易,并建立与期货交易所的报告对接流程。
- 梳理企业及关联方的期货账户,识别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并按规定完成报备。
- 若计划开展跨境衍生品合作,首要步骤是核实合作方所在国是否在证监会已签署备忘录的66个国家(地区)名单内。
- 审查内部对期货行情信息的使用方式,确保已获得交易所许可,并禁止未经授权的二次传播。
- 关注期货品种上市规则变化,利用注册制简化流程,同时确保拟交易品种符合“不易被操纵”等硬性要求。
风险提示
- 切勿忽视程序化交易报告义务,未报告可能面临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
- 实际控制关系认定范围较广,对账户有“重大影响”即可能被纳入,不可仅以股权关系简单判断。
- 跨境合作中,若境外监管机构未与证监会签署备忘录,相关业务将无法开展,前期尽调至关重要。
- 误以为公开行情可自由用于商业分析,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使用行情信息存在侵权法律风险。
- 做市商业务并非无门槛,需满足交易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并遵守其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