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贸易与税务2026-02-22

中国出海企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实务指南:避免常见误区

适用场景
适用于计划进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新设合营企业或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的出海企业。无论交易发生在国内或境外,只要涉及中国境内经营者或达到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营业额申报标准,均需关注。
M6 · 集团架构与资金流M14 · 境外监管、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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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适用于计划进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新设合营企业或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的出海企业。无论交易发生在国内或境外,只要涉及中国境内经营者或达到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营业额申报标准,均需关注。

核心要点

1. 经营者集中定义广泛

经营者集中不仅指传统意义上的并购,新设合营企业并形成共同控制,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都可能被认定为经营者集中,从而触发申报义务。

2. 申报门槛重在营业额

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的核心标准是参与集中经营者在全球及中国境内的营业额是否达到法定门槛,而非交易所属行业、市场或是否会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

3. 境外交易亦受中国规制

即使是境外企业在境外设立合营企业,且该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只要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满足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营业额标准,仍可能需要向中国反垄断机构申报。

4. 营业额计算需集团化

在计算营业额时,不能仅考虑交易主体本身,而需涵盖整个集团层面,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以及被控制的所有关联实体的营业额,并扣除关联交易。

5. 申报时机与“抢跑”风险

经营者集中申报必须在交易实施前完成并获得批准或等待期届满。分步骤交易若被认定为“一揽子交易”,则需在第一步实施前即进行申报,否则可能构成违法实施集中(“抢跑”)。

实务建议

  • 在任何潜在的并购、合资或控制权变更交易启动初期,即应进行反垄断申报义务的初步评估。
  • 精确核算参与集中各方及其关联实体在全球和中国境内的上一会计年度营业额,确保计算范围的准确性。
  • 明确交易是否构成新设合营企业、股权/资产收购或通过合同取得控制权等经营者集中形式。
  • 重点分析交易前后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特别是对于分步骤交易,需判断其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
  • 在获得反垄断机构批准或等待期届满前,切勿实施任何构成集中的行为,包括工商变更登记、资产交割等。
  • 对于复杂的交易结构或营业额计算,务必寻求专业的法律和财务机构意见,以确保合规。

风险提示

  • 误以为新设合营企业因无收入或不影响现有市场竞争而无需申报,可能导致违法。
  • 错误认为不同行业或市场间的交易不会产生竞争影响,从而不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
  • 误解境外企业之间的交易或境外合营企业不在中国经营就无需申报中国反垄断审查。
  • 营业额计算不全面,未将整个集团层面的营业额纳入计算,导致低估申报义务。
  • 未能识别“一揽子交易”的本质,导致分步骤交易在第一步实施前未申报而违法。
  • 在未获批前实施集中行为(“抢跑”),将面临高额罚款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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