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从事跨境飞机租赁业务的中国出租人(融资租赁或经营性租赁公司),在境外承租人发生财务困境、租金违约等情况下,需要了解并执行飞机取回程序。
核心要点
1. 取回权的法律基础与差异
取回权的具体内容因租赁类型(融资租赁或经营性租赁)、是否跨境以及协议签订时间(是否适用《开普敦公约》)而存在关键差异。融资租赁出租人处置飞机后需返还残值,而跨境租赁需同时考虑外国适用法和中国法。
2. 自力救济的局限与司法途径的必要性
中国法律不明确支持“自力救济”,若承租人不配合,出租人很难自行取回飞机物理控制权。通常需要诉诸中国法院,通过诉讼获得判决或裁定,方可强制执行取回。
3. 承租人破产对取回程序的深远影响
一旦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将触发自动中止,所有个别清偿、诉讼和执行程序暂停。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若适用《开普敦公约》,管理人则有义务在特定期限内返还飞机。
4. 保证金使用与抵销的法律要求
出租人动用现金保证金或兑付备用信用证/保函以抵偿欠款,在中国法下可能被视为债务抵销行为。为确保效力,必须向承租人发出明确的抵销通知,该抵销权在承租人破产程序中通常仍可行使。
5. 飞机注销登记与出口的核心难点
飞机取回后,注销其在中国民航局的登记是再处置的关键。通常只有运营人(原承租人)可申请注销,出租人凭单方授权书(DPOA)操作困难。若适用《开普敦公约》并备案了IDERA文件,则提供了更明确的注销路径,但仍需法院文书配合。
实务建议
- 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适用《开普敦公约》(如适用),并务必在中国民航局完成IDERA(不可撤销的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许可书)的备案,这是简化后续注销程序的关键。
- 一旦发生违约,立即评估并启动法律程序。考虑向中国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扣押飞机),以固定资产、防止转移,并为后续谈判或执行创造有利条件。
- 若计划动用保证金或保函,务必按照中国合同法的要求,向承租人发出书面的抵销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以确保抵销行为的法律效力。
- 提前组建跨职能团队,包括熟悉中国航空法规和诉讼程序的律师、有经验的飞机技术检查团队、报关代理以及再处置营销团队,以应对取回全过程的复杂挑战。
- 如果取回飞机后计划出口,应聘请专业的报关代理处理海关申报和出口手续,因为海关通常只与运营人(原承租人)直接对接,出租人自行处理难度大。
风险提示
- 切勿在承租人不配合时试图自行“抢夺”飞机,这可能在中国法律下构成侵权甚至引发治安事件,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 注意破产临界期内的收款风险。在承租人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其个别清偿行为可能被破产管理人撤销,导致已收租金被追回。
- 外国判决在中国执行仍存在不确定性。若租赁协议约定外国法院管辖或仲裁,胜诉后需在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过程可能漫长且结果并非绝对保证,尤其是非《纽约公约》仲裁裁决。
- 即使持有IDERA,注销飞机登记时,中国民航局通常仍要求出示中国法院出具的确认取回权的法律文书,而非仅凭IDERA即可直接办理,需提前规划诉讼时间。
- 警惕第三方权利主张。机场、维修公司等可能对飞机享有留置权,取回前需进行调查和清偿,否则可能无法顺利转移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