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涉及数字经济平台运营、开展跨境并购投融资、以及在中国境内有实质业务布局的出海企业,在日常合规管理与交易规划阶段需重点关注。
核心要点
1. 数字经济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全面升级
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重点强化了对数字经济的规制,新增对“大数据杀熟”、恶意封禁、非法抓取商业数据等行为的处罚。同时,重新引入“相对优势地位”概念,并扩大了商业贿赂的认定范围,明确平台企业需建立内部公平竞争规则。
2. 反垄断民事诉讼规则与管辖权明确
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草案明确,商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绝对排除法院对垄断纠纷的管辖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境外实施但对中国境内市场产生直接、实质性竞争影响的垄断行为,中国法院同样具备管辖权,且整体降低了原告的举证责任。
3. 跨境并购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趋严
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完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与审查规则。从近期跨国航空并购案的执法实践来看,监管机构会通过附加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如要求剥离航权/时刻等核心资源、保障特定航线供给、开放基础设施等)来消除交易对中国市场的竞争限制。
4. 传统垄断行为面临行政与司法双重高压
监管部门对各类垄断行为保持严打态势。无论是行业协会牵头的横向垄断协议(卡特尔)、医疗等行业的纵向价格维持(RPM),还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限定交易,且认定标准包含隐蔽/间接手段),均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且最高检等司法机关也深度参与监督。
实务建议
- 数字平台企业应立即开展内部算法与数据合规审查,排查并整改“大数据杀熟”、流量劫持或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第三方商业数据的行为。
- 在进行跨境并购或设立合资企业前,必须将中国经营者集中申报纳入交易时间表,准确测算营业额,并提前准备可能需要的资产剥离或资源开放等承诺方案。
- 全面修订企业标准合同与商业政策,特别是针对分销商的定价条款,坚决避免在协议或实际操作中出现限定最低转售价格(RPM)的违规行为。
- 升级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将“交易相对方”纳入受贿主体防范范围,并严禁指示或协助第三方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风险提示
- 误以为垄断纠纷可以通过商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完全规避法院诉讼,实际上中国法院对此类案件仍有法定管辖权。
- 忽视“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风险,即使企业未达到“市场支配地位”,利用资金、技术或用户优势对交易相对方附加不合理条件同样可能构成违规。
- 跨国企业误认为境外发生的垄断行为不受中国法律约束,若该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产生实质影响,仍将面临中国反垄断诉讼与执法风险。
- 行业协会成员盲目参与协会组织的定价、产量或市场划分讨论,极易被认定为参与横向垄断协议(卡特尔)而遭受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