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涉及平台经济运营、或拥有复杂知识产权授权体系的出海企业,在进行股权交易、渠道管理及应对商业纠纷时需重点关注。
核心要点
1. 立法升级与纵向协议审查标准转变
新版《反垄断法》大幅提升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上限,并引入了并购审查的“停钟”机制与分级分类制度。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从“本身违法”转变为“合理原则”,这为企业在制定分销和定价策略时提供了基于市场竞争效果的抗辩空间。
2. 经营者集中审查下放与“抢跑”强监管
监管部门已将部分简易案件的审查权下放至京沪粤渝陕五地,审查流程趋于精细化。同时,执法机构对未依法申报的“抢跑”行为保持高压处罚态势,半导体、航空等关键领域以及涉及民生行业的并购是监管与附条件批准的重点。
3. 司法裁判规则明确与知识产权反垄断
最高法及各地法院明确,商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绝对排除法院对反垄断纠纷的管辖权。此外,司法实践进一步厘清了药品专利“反向支付”、拒绝交易、限定交易等行为的垄断认定标准,违反反垄断法的合同条款将被直接认定为无效。
实务建议
- 在启动境内外投资并购或设立合资企业前,务必严格测算交易各方的营业额,若触发中国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必须“先申报后交割”,杜绝任何形式的实质性“抢跑”。
- 全面复核与国内经销商、供应商签署的商业合同,特别是涉及转售价格维持(RPM)的条款,建议提前准备基于“合理原则”的经济学分析和促进竞争的合规理由。
- 医药及硬科技出海企业在处理国内专利和解、交叉授权时,需高度警惕“反向支付”等潜在垄断风险,重大知识产权协议应引入反垄断专业律师进行专项审查。
- 平台型企业应顺应“常态化监管”趋势,建立内部反垄断防火墙,坚决避免实施“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不合理搭售等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风险提示
- 误以为商业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就可以完全规避国内法院的反垄断民事诉讼风险。
- 忽视简易案件审查权下放的属地原则,未提前与具有管辖权的地方市场监管局进行充分的申报前商谈。
- 误以为只有外资并购才受监管,实际上纯内资重组或出海企业的国内业务调整同样受《反垄断法》严格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