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业务与地域画像2026-02-22

中国反垄断法新规:出海企业并购与垄断协议合规实务指南

适用场景
适用于所有计划进行境外投资、并购、设立合资企业或日常运营的中国出海企业,特别是涉及高科技、平台经济、初创企业并购,或在全球及中国市场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M2 · 商业模式与收入结构M23 ·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反垄断法#并购申报#杀手式并购#垄断协议#纵向协议#安全港#实施集中#合规管理

适用场景

适用于所有计划进行境外投资、并购、设立合资企业或日常运营的中国出海企业,特别是涉及高科技、平台经济、初创企业并购,或在全球及中国市场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核心要点

1. 并购申报门槛调整与“杀手式并购”新规

中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提高了并购申报的营业额门槛,旨在减少对中小规模交易的申报负担。同时,新增了针对“杀手式并购”的申报标准,即大型企业收购高估值但营收尚不显著的创新型企业时,即使未达传统营业额门槛也可能需要申报。

2. 未达申报门槛但具竞争关注的并购处理

即使并购交易未达到法定申报门槛,如果存在可能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证据,市场监管总局仍有权要求企业进行申报。对于已实施的此类交易,监管机构可在180天内要求企业补充申报,并可能要求停止实施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3. “实施集中”的明确定义与第三方配合义务

新规明确了“实施集中”的具体行为,包括工商变更、高管任命、实际参与经营决策、敏感信息交换及业务实质整合等,这对于判断“抢跑”行为至关重要。此外,在违法集中调查中,交易其他参与方也有义务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4. 纵向垄断协议的“安全港”机制

新规为纵向垄断协议(如限定转售价格、限制销售区域等)引入了“安全港”机制,将其认定原则从“原则禁止”调整为“合理原则”。企业若能证明其与交易对方在相关市场份额低于15%且无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则可免于被认定为垄断协议。

5. 禁止组织或实质性协助垄断协议

新规明确禁止企业组织其他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或为其他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这旨在打击“轴辐协议”等新型垄断行为,要求企业在商业合作中警惕成为垄断行为的“组织者”或“协助者”。

实务建议

  • 针对所有投资并购交易,务必重新评估其是否触发新的反垄断申报门槛,特别是关注“杀手式并购”条款,即使目标公司营收不高,但估值和中国区营收占比可能触发申报义务。
  • 在交易过渡期内,严格界定“实施集中”行为,避免在获得反垄断批准前进行工商变更、高管任命、实质性业务整合或敏感信息交换,可考虑设立“清洁团队”或“防火墙”机制。
  • 审查并调整与上下游合作伙伴的纵向协议(如限定转售价格、区域限制等),评估自身及交易对方在相关市场的份额,确保符合“安全港”机制的条件(如市场份额低于15%),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
  • 加强内部反垄断合规培训,特别是针对销售、采购、法务和高管团队,提高对垄断协议(包括“轴辐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识别和规避能力。
  • 若被监管机构要求对未达门槛但存在竞争疑虑的交易进行申报或调查,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信息和材料,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风险提示

  • “抢跑”风险加剧:在未获得反垄断批准前实施集中,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高额罚款、责令停止实施、限期剥离股权或资产等。
  • 忽视“杀手式并购”申报义务:部分出海企业可能因目标公司营收规模较小而忽略申报义务,但若自身规模庞大且目标公司估值高、中国区营收占比大,仍可能触发申报,导致合规漏洞。
  • 纵向协议“安全港”举证不足:企业可能误以为只要市场份额低于15%即可自动适用“安全港”,但若无法有效举证证明协议无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仍可能被认定为垄断协议。
  • 敏感信息交换不当:在并购尽职调查或整合初期,不当交换竞争敏感信息(如价格、客户名单、生产计划等)可能被视为达成垄断协议的证据。
  • 第三方不配合调查的连带影响:在违法集中调查中,若其他交易参与方不配合提供材料,可能影响调查进度,甚至对被调查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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