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业务与地域画像2026-02-21

中国反垄断监管与司法裁判核心要点:出海企业大本营合规指南

适用场景
处于并购扩张期、具有较高市场份额,或涉及复杂上下游分销体系的中国出海企业(需稳固国内合规基本盘)
M2 · 商业模式与收入结构M15 · 争议解决、诉讼M23 ·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反垄断合规#经营者集中#价格同盟#纵向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宽大制度#民事赔偿

适用场景

处于并购扩张期、具有较高市场份额,或涉及复杂上下游分销体系的中国出海企业(需稳固国内合规基本盘)

核心要点

1. 经营者集中审查提速与常态化监管

监管部门已将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下放至省级机关进行试点审查,大幅缩短了平均结案时间。同时,针对平台经济的监管进入“常态化”阶段,并重点关注民生领域及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执法。

2. 横向垄断严打与宽大制度的应用

企业间通过协议或协同行为(如信息交换叠加行为一致性)操纵价格或分割市场将面临严厉处罚。但若企业作为首个主动报告违法情况并提供关键证据的参与者,可依法大幅减轻罚款(如减免20%)。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执法红线

在特定相关市场(如区域公用事业或特定原料药)占据绝对优势的企业,其商业行为受到严格限制。强制搭售商品或服务、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均会被处以按年度销售额特定比例计算的巨额罚款。

4. 纵向价格限制的民事赔偿连带风险

品牌方限制下游经销商最低转售价格(RPM)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会引发消费者索赔。法院明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可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且品牌方与经销商需对消费者的差价损失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5. 反垄断罚款基数与相关市场界定标准

司法裁判明确,反垄断罚款的“上一年度”基数,原则上指最接近处罚决定且与违法事实最相关的违法行为发生年度。此外,在界定服务类企业的相关市场时,法院会精准细化到特定地域和特定服务类型(如特定城市的存量房经纪服务)。

实务建议

  • 在进行国内外投资并购前,务必提前进行反垄断申报评估,可充分利用地方局的委托审查机制加速交易进程。
  • 全面审查与下游经销商、代理商的商业合同,坚决删除任何直接或变相设定“最低转售价格”的条款,防范行政与民事双重追责。
  • 若企业在细分市场占有率较高(尤其是超过50%),应立即停止任何形式的强制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异常提价行为。
  • 规范员工特别是高管的对外交流,严禁在行业协会、非正式聚会或微信群中与竞争对手交流价格、产能等敏感商业信息,建立内部合规防火墙。
  • 若发现企业已卷入价格同盟等横向垄断协议,应迅速启动内部调查,并评估是否抢先向监管机构进行“宽大制度”申报以争取豁免或减罚。

风险提示

  • 误以为行政处罚缴纳罚款后即告结案,忽视了行政处罚决定会被消费者或下游企业直接用作民事索赔的“铁证”。
  • 误以为没有签署书面协议就不构成垄断,实际上只要存在敏感信息交流且市场行为保持一致,且无法给出合理商业解释,即可被认定为“协同行为”。
  • 在计算反垄断罚款风险敞口时,错误地以收到处罚决定书的前一年销售额为基数,而忽视了监管通常会追溯至违法行为实际发生或停止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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