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人、供应链与ESG2026-02-21

中国反垄断监管与跨国并购审查实务指南

适用场景
涉及跨国并购、合资建厂、供应链采购以及参与行业协会的出海企业及跨国公司,在进行重大交易或制定区域销售策略时需重点关注。
M13 · 供应链、制造与ESGM23 ·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反垄断合规#经营者集中#跨国并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业协会风险#供应链排他

适用场景

涉及跨国并购、合资建厂、供应链采购以及参与行业协会的出海企业及跨国公司,在进行重大交易或制定区域销售策略时需重点关注。

核心要点

1. 反垄断监管工具升级与修法趋势

监管部门正式确立了“三书一函”(提醒敦促、约谈、立案调查通知及行政处罚/建议书)制度,将常态化贯穿反垄断监管全流程。同时,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面临修订,预计将提高营业额门槛,并针对“掐尖并购”(Killer Acquisitions)引入新的审查标准,自然垄断环节的上下游延伸也将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2. 跨国并购审查趋严与附加限制性条件

在跨国科技并购中(如博通收购VMware案),监管机构不仅关注横向市场重叠,也高度关注相邻市场的传导效应。审查周期可能因“停钟”机制(中止计算审查期限)而大幅延长。获批往往伴随严格的附加条件,如禁止搭售、保障与第三方产品的互操作性、以及建立严格的数据防火墙和人员隔离机制。

3. 行业协会牵头的垄断协议风险

通过行业协会组织同业竞争者达成垄断协议是执法重灾区。无论是实体制造业(如混凝土企业按配额划分市场、成立联合销售公司),还是服务业(如评估协会制定最低收费标准和折扣率),一旦被认定为固定价格或分割市场,企业将面临按年度销售额高比例计罚的巨额罚款。

4. 供应链核心原料的滥用支配地位审查

在医药等高度依赖特定原材料的行业,企业若通过联合行动垄断进口原料药(API)的独家供应权,并要求海外供应商拒绝向其他竞争对手供货,将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此类控制上游供应链以排挤下游竞争者的行为正受到严厉打击。

实务建议

  • 在规划跨国并购或设立合资企业时,应将反垄断申报作为核心节点,并在交易时间表中为可能触发的“停钟”机制预留至少2-3个月的缓冲期。
  • 针对涉及软硬件生态的科技类并购,提前准备好“不搭售”、“开放接口(互操作性)”及“第三方商业机密保护”的合规承诺方案,以加速审批流程。
  • 严格规范企业高管及销售负责人参与行业协会的行为,明确禁止在任何官方或私下场合讨论价格底线、产能限制、市场份额划分等敏感话题。
  • 在与海外关键原材料供应商签订独家采购或代理协议时,需评估自身在相关市场的份额,避免协议包含绝对排他性条款而触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

风险提示

  • 常见误区:认为收购初创企业(当前营业额低)无需进行反垄断申报。新规趋势下,即使目标公司营业额未达标,若涉及消除潜在竞争的“掐尖并购”,仍可能被主动调查。
  • 常见误区:误以为行业协会发布的“指导价”或“自律公约”具有合法豁免权。实际上,任何变相限制价格竞争的协会文件均极易被判定为横向垄断协议。
  • 注意事项:收到监管部门的“提醒敦促函”或“约谈通知”时不可掉以轻心,这通常是正式立案调查前的重要预警,需立即启动内部合规排查。

免费注册,向 AI 提问

注册后可无限浏览知识库,并获得 5 次免费 AI 合规咨询

免费注册,向 AI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