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中国出海企业,尤其是其在华实体或全球供应链涉及从美国进口航空器、发动机及相关零部件的贸易或租赁业务时,需重点关注。
核心要点
1. 中国加征关税政策概览
为回应美国关税措施,中国宣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航空器、发动机及航空材料加征34%的额外关税,该政策自2025年4月10日12:01起生效。
2. 关税适用时间节点
货物需在2025年4月10日12:01前从发运地发出,并在2025年5月13日24:00前完成进口至中国,方可免征此次加征的额外关税。
3. “原产于美国”的界定标准
判断产品是否“原产于美国”的核心在于其“实质性加工或制造地”是否在美国,而非出口商所在地、货物转运地或合同签订地。
4. 现有减免政策不适用额外关税
针对大型航空器进口增值税免征及民航维修航材进口关税免征等现有政策,明确不适用于此次加征的34%额外关税部分。
5. 交易类型影响分析
新的直接采购、跨境租赁以及通过保税区项目公司进口美国原产航空产品的交易将直接受影响;而部分现有租赁、保税区内维修、不涉及进出口的资产转让及租赁重组等交易可能不受影响。
实务建议
- 立即审查现有及未来涉及美国原产航空产品(包括零部件)的采购、租赁合同,评估关税条款(如税负分配、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并考虑重新谈判。
- 对全球供应链进行全面梳理,识别美国原产零部件的替代方案或调整采购策略,以降低潜在关税成本和供应链风险。
- 密切关注中美贸易政策动态及中国海关后续解释,及时调整业务策略和合规方案。
- 对于复杂交易(如分期支付关税的现有租赁、租赁展期等),主动与中国海关沟通,寻求明确的政策适用指导,避免不确定性。
- 评估加征关税对业务运营成本和利润的长期影响,制定应对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成本转嫁、产品定价调整等。
风险提示
- 误将“出口自美国”或“由美国公司销售”等同于“原产于美国”,导致错误判断关税适用性,造成额外税负。
- 错误认为现有进口关税减免政策适用于此次加征的额外关税,从而低估实际进口成本。
- 未及时关注货物发运和进口的时间节点,导致已计划交易因错过窗口期而被征收额外关税。
- 未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关税税负分配机制,在政策变化时面临与交易对手方的争议和潜在损失。
- 对长期租赁合同中分期支付关税的条款未做充分评估,可能面临后续关税成本大幅增加的风险,影响现金流和盈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