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正在与美国好莱坞制片方合作、聘用美国导演及导演组成员的中国影视公司,在项目筹备、合同谈判及制作执行阶段均需关注。
核心要点
1. 核心协议约束力
美国导演协会(DGA)与制片人联盟(AMPTP)谈判达成的《基础协议》(DGA-BA)是行业强制性规范。它不仅约束美国制片公司,也约束其全球子公司及合作方。中国公司聘用DGA覆盖的导演、助理导演、制片主任等人员,必须遵守该协议中关于薪酬、权利和工作条件的规定。
2. 导演的创意与经济权利
协议全面保障导演的创意权利,包括参与所有制作阶段决策、选择助理导演、不受干预地完成导演剪辑版等。经济权利则涵盖有保障的最低薪酬、按周/日计算的报酬标准、以及影片在重播、海外发行、DVD销售等后续利用中产生的“再次获酬权”。
3. 署名权的强制性规定
导演的署名权受到严格保护,协议对署名格式、字体大小、出现位置(如片头片尾)均有详细规定。例如,院线影片中导演署名字体大小不得低于片名的50%,且需在最终拷贝前提交DGA审核。
4. 聘用与解聘的特殊规则
协议对导演的聘用(如“一片一导”原则)、更换(需满足严格条件,如紧急情况或导演无法履职)、以及解聘后的权利(如后期制作权利的保留)设定了具体规则。随意更换导演可能构成违约并引发争议。
5. 广泛的适用范围与责任链条
协议具有域外效力,只要聘用方位于美国,即使导演工作在境外进行也适用。同时,协议要求制片方确保发行方通过《责任承担协议》来保障导演“再次获酬权”的支付,形成了完整的责任链条。
实务建议
- 在项目初期即确认拟聘用的导演是否为DGA会员,并获取最新的DGA-BA协议文本作为合同谈判基础。
- 合同谈判时,必须将DGA-BA中关于最低薪酬、工作周期、署名、再次获酬权比例等强制性条款纳入导演的个人聘用合同。
- 尊重导演的创意权利,在剧本修改、选角、剪辑等关键环节建立正式的协商沟通机制,并保留书面记录。
- 若涉及影片后续发行(如电视重播、流媒体、海外发行),预算中必须预留支付“再次获酬权”的款项,并确保与发行方的合同明确该支付责任。
- 严格按照DGA-BA规定处理导演署名,在影片最终交付前,将署名字幕方案提交DGA审核确认,避免成片后修改。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与导演个人谈妥条件即可,忽视DGA-BA的强制性。后果:可能面临DGA介入、项目停工、罚款甚至法律诉讼。
- 误区:试图通过合同条款规避“再次获酬权”支付。后果:此权利是DGA核心权益,无法通过合同豁免,未支付将产生高额滞纳金并损害公司行业信誉。
- 注意事项:更换导演条件严苛,不可因“创意分歧”等主观原因随意更换,必须符合协议中规定的有限例外情形。
- 注意事项:协议对导演组人员(如助理导演)的聘用也有规定,需一并遵守,不可用非工会人员替代以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