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监管、争议与资本市场2026-02-23

中国新《仲裁法》要点解析:出海企业争议解决新路径

适用场景
计划或已在海外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投资、贸易、电商、工程等业务,且面临或可能面临跨境合同纠纷、投资争端的企业。
M15 · 争议解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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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计划或已在海外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投资、贸易、电商、工程等业务,且面临或可能面临跨境合同纠纷、投资争端的企业。

核心要点

1. 临时仲裁制度正式确立

新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承认了临时仲裁的合法性,为出海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争议解决选项。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形:一是所有涉外海事纠纷;二是在自贸区、自贸港等特定区域设立的企业之间的涉外纠纷。进行临时仲裁需在组庭后向仲裁协会备案。

2. 明确“仲裁地”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新法引入了“仲裁地”概念,其法律意义重大。仲裁地决定了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以及有权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这为出海企业设计争议解决条款提供了关键的法律连接点。

3. 投资仲裁被纳入可仲裁范围

新法为将国际投资争端(如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纠纷)提交中国仲裁机构审理扫清了法律障碍。这为在海外,特别是“一带一路”国家投资的中国企业,提供了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等之外的新救济途径。

4. 强化法院对仲裁的司法支持

新法明确规定,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增强了仲裁程序的效力,能更有效地防止对方在仲裁期间转移资产或销毁证据,保障裁决的可执行性。

5. 鼓励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

新法明确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并约定中国作为仲裁地。这体现了对中国仲裁环境的信心,也为倾向于在熟悉法域解决争议的中国出海企业提供了政策支持。

实务建议

  • 在起草或修订跨境合同时,可考虑加入临时仲裁条款,尤其涉及海事或公司注册在自贸区时,注意约定明确的仲裁规则、仲裁员选任方式和仲裁地。
  • 务必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地”。仲裁地的选择直接影响程序法和后续司法救济(如撤销裁决)的管辖法院,需结合法律环境、便利性等因素审慎决定。
  • 对于海外重大投资项目,可在投资协议或与东道国政府的合同中,考虑约定将未来可能发生的投资争端提交中国认可的仲裁机构(如贸仲、深圳国际仲裁院等)解决。
  • 在仲裁程序启动前后,若担心对方转移财产或证据灭失,可依据新法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以保障自身权益。
  •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可将中国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如CIETAC, SCIA, BAC/BIAC, SHIAC)纳入考量范围,特别是争议涉及中方利益或适用中国法律时。

风险提示

  • 临时仲裁虽灵活,但缺乏仲裁机构的程序管理,对当事人自主组织和推进程序的能力要求较高,需在协议中设计详尽、可操作的规则。
  • 切勿在仲裁协议中仅约定“在中国仲裁”而未明确仲裁地或仲裁机构,否则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效力不明确,引发管辖权争议。
  • 投资仲裁涉及主权国家,程序复杂、周期长、成本高,在约定此类仲裁前应进行充分的法律风险评估。
  • 即使约定在中国仲裁,裁决仍需到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需提前评估执行地国家是否为《纽约公约》成员国及当地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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