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拥有大量知识产权资产、尤其涉及技术标准和专利许可的中国出海企业,在进行全球市场拓展、技术授权、并购交易及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时,需重点关注。
核心要点
1.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规体系升级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及《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标志着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监管的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尤其对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规制更为明确。
2.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新考量
新规明确知识产权所有权本身不直接推定市场支配地位,而是需综合评估知识产权的替代性、下游市场对相关产品的依赖度以及交易相对方的议价能力等因素。对于SEP持有者,其在特定许可市场可能被视为拥有100%份额,但整体支配地位仍需考量技术演进和转换成本。
3. 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具体化
详细列举了不公平高价许可/销售、拒绝许可、搭售以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行为,并针对SEP的特殊性,增加了善意谈判、FRAND承诺、禁令滥用等定制化考量因素,为企业合规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4. 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明确了涉及知识产权的并购、独占许可等交易若达到申报标准,需进行反垄断申报。审查将考虑知识产权特性,并可能要求剥离知识产权或业务、承诺合理许可等补救措施,甚至低于申报门槛的SEP交易也可能被关注。
5. 专利联营与标准制定合规
新规对专利联营体的滥用行为(如限制成员使用范围、强制搭售非必要专利、禁止挑战专利有效性)以及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卡特尔行为(如排除特定企业参与、达成不实施竞争标准协议)进行了规制,强调了其促进竞争和效率的同时,也需警惕垄断风险。
实务建议
- 全面审查现有知识产权许可协议,评估其是否符合“安全港”规则及垂直限制相关规定。
- 在评估市场支配地位时,不仅要考虑知识产权所有权,更要深入分析相关知识产权的替代性、下游市场依赖度及交易方议价能力。
- 制定和调整知识产权许可费率时,应有充分的成本、研发投入、历史费率及可比交易数据支持,避免被认定为不公平高价。
- 在涉及拒绝许可、搭售或附加交易条件时,确保有合理的商业理由,并对标准必要专利(SEP)严格遵循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
- 在进行涉及知识产权的并购、独占许可等交易前,务必评估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并提前规划潜在的补救措施。
- 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或专利联营时,应警惕潜在的垄断协议和滥用行为,确保行为符合反垄断法规要求。
- 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反垄断合规体系,定期对相关业务实践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并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
风险提示
- 仅凭拥有知识产权本身不直接推定市场支配地位,但其重要性和市场影响力仍是反垄断审查的关键考量因素。
- “安全港”规则并非万能,超出市场份额阈值或存在其他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仍可能面临反垄断调查。
- 对于标准必要专利(SEP)持有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可能更为严格,且违反FRAND承诺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 滥用禁令救济,特别是SEP持有者在违反FRAND承诺的情况下寻求禁令,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即使未达到申报门槛的SEP相关交易,若有证据表明其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仍可能被反垄断机构调查。
- 专利联营体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可能成为各成员达成垄断协议、限制竞争的平台,需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