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从事跨境技术对外许可(License Out)的中国创新药企,特别是在谈判和签署许可协议阶段的企业。
核心要点
1. 明确不竞争义务,保护核心收益
独家许可不等于不竞争义务,需在协议中单独、明确地约定被许可方不得研发或销售竞争性产品。竞争性产品的定义应尽可能宽泛,涵盖同一靶点或适应症的产品,并需约定被许可方控制权变更时的防火墙或业务剥离要求。
2. 争取充分且免费的反向许可
协议应明确约定,被许可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改进,需以永久、不可撤销、免费的方式反向许可给许可方,尤其要保障许可方在自有地域内的使用权,其价值已包含在正向许可对价中。
3. 量化技术支持,避免无限责任
技术支持义务必须有明确的工作量、形式及费用上限。建议约定免费的内部支持小时数上限,超出部分及所有外部费用(如差旅、专家费)应由被许可方承担,并明确付款时限,避免成为无底洞。
4. 设定履约里程碑与退出机制
仅靠“合理商业努力”条款难以约束被许可方。应设定具体的研发和销售里程碑,并明确约定若被许可方长时间无实质进展或未能按时达成目标,许可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权利,及时止损。
5. 精细设计财务条款,保障收入
确保许可费计算基数为被许可方的“应收收入”而非“实收收入”,以规避坏账风险。为许可费率下调设置叠加上限,并明确将再许可收入纳入分成范围。税务条款需明确各类税负承担方,防范因对方税务变更导致的净收入缩水。
实务建议
- 在定义“竞争性产品”时,不仅限于化学结构类似,可争取加入“同一靶点”或“同一适应症”等更宽泛的表述。
- 反向许可条款必须明确写明“永久性”、“不可撤销”及“免许可费”。
- 为技术支持设置明确的免费工时上限(如100小时),并约定超时及第三方费用的承担与支付流程。
- 在协议中加入基于具体研发或上市里程碑的终止权条款,例如“若在生效后12个月内未在美国获得监管批准,任何一方有权终止”。
- 坚持将许可费计算基数定义为被许可方开票的“应收收入”。
- 为许可费率下调设置一个总体下限,例如“无论何种情形叠加,下调后费率不得低于原费率的50%”。
- 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被许可方从再许可中获得的预付款、里程碑款等收入,许可方有权按比例分成。
- 税务条款需明确:境外流转税由支付方承担;若因被许可方变更纳税居民地导致税负增加,其应补偿许可方以保障税后净收入不变。
- 警惕协议中允许被许可方直接从许可费中抵扣诉讼和解费用的条款,应要求此类抵扣需经许可方事先书面同意。
- 签约前评估交易是否触发美国等地的反垄断申报,在协议中明确申报义务、时间表及费用由被许可方承担。
风险提示
- 误以为“独家许可”条款已自动包含不竞争义务,导致被许可方开发竞品无法制约。
- 忽略反向许可的永久性和免费性,未来使用改进技术时可能需额外付费。
- 技术支持义务约定模糊,可能导致人力与资金成本失控。
- 仅依赖“合理商业努力”条款,缺乏具体里程碑和退出机制,无法有效应对被许可方消极履约。
- 接受以“实收收入”计算许可费,将坏账风险转嫁给自己。
- 许可费率下调条款无叠加上限,可能导致后期收入断崖式下跌。
- 未约定对再许可收入的分成权,丧失重要收入来源。
- 税务条款不完整,未明确境外流转税承担方及对方税务变更的补偿机制,导致净收入受损。
- 忽视知识产权条款细节,如允许对方随意抵扣诉讼费用或放弃专利延期申请权。
- 未提前评估并约定反垄断申报责任,可能导致交易延迟甚至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