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从事中药、化学原料药、化学制剂、生物制品等药品研发、生产、进口或销售的中国出海企业,特别是在进行跨国并购、联合研发、参与药品集中采购、使用CSO模式或涉及网络平台销售时,需要重点关注。
核心要点
1. 警惕新型垄断协议风险
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药品网络交易平台利用算法达成的共谋,以及非价格纵向限制(如区域、客户、渠道限制)等行为,已被明确列为潜在垄断协议风险点。企业需特别关注合作协议中可能隐含的排除、限制竞争条款。
2. 把握转售价格维持的合规边界
固定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原则上被推定违法,但在特定场景下有豁免路径。例如,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由药品经营者直接投标议价,经销商按此价格销售给集采范围内医疗机构,一般不构成违法。在CSO代理模式下,若CSO不取得药品所有权,企业设定销售价格也可能被允许。
3. 关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新形态
原研药企业的“产品跳转”行为(如通过非实质性改进阻碍仿制药进入)可能被认定为新型滥用行为。此外,处于产业链不同环节的多个经营者分工协作、共同实施滥用行为并分享垄断利润,也可能被认定为“分工协作型”滥用,需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4. 并购审查需重视潜在竞争与在研药品
药品行业并购即使未达到营业额申报标准,也可能因排除、限制潜在竞争而引发审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评估时将高度重视在研药品,将其纳入相关市场界定和竞争影响分析,企业申报时需全面梳理研发管线。
5. 合规激励与从重处罚并存
建立并有效实施反垄断合规制度,可在调查中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反之,若出现多次违法、造成药品短缺、危害公众健康等情节,可能面临最高达上一年度营业额50%的加倍处罚,风险极高。
实务建议
- 审查所有合作协议:对联合研发、专利和解、分销等协议进行反垄断风险评估,避免包含反向支付、不合理的地域或客户限制等条款。
- 优化销售模式:参与国家集采时,尽量由本企业直接投标议价。使用CSO模式时,明确其法律地位(代理或经销),并据此设计定价权限。
- 加强平台与算法管理:若运营或使用药品网络交易平台,确保不利用平台规则、数据或算法帮助或促成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 并购前进行深度竞争分析:即使交易未达申报门槛,也应对交易可能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特别是对在研药品市场的影响)进行预判,必要时进行自愿申报。
- 建立并记录合规体系: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保留培训、审计、咨询记录,以便在必要时作为争取从宽处理的证据。
风险提示
- 切勿简单照搬境外合规经验:中国对反向支付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标准(如强调评估专利有效性)与美欧存在差异,需以中国法规和执法实践为准。
- 区分“代理”与“经销”是关键:CSO模式下,若其实际承担存货风险并取得药品所有权,则构成经销关系,企业对其定价可能构成违法的转售价格维持。
- 非价格限制并非安全区:对经销商的销售区域、客户或渠道进行限制,虽非“推定违法”,但仍可能被认定构成垄断协议,需谨慎评估竞争影响。
- 忽视在研药品风险大:在并购竞争分析中,仅关注已上市药品而忽略在研管线,可能导致对交易竞争影响的误判,引发后续监管风险。
- 行政处罚力度空前:药品领域反垄断违法可能面临“加倍处罚”,合规失效的成本远超其他行业,必须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