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已在境外发行证券、上市交易的中国企业,以及其证券活动可能影响中国境内市场秩序或投资者权益的各类出海企业,均需关注本指南。
核心要点
1. 《证券法》域外管辖条款概述
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增了域外管辖条款,明确规定在境外进行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若扰乱中国境内市场秩序或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将依照本法追究法律责任。
2. 适用条件与范围解读
该条款的触发条件是“扰乱境内市场秩序”和/或“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但具体是同时满足还是满足其一即可,目前尚无明确解释。业界普遍认为,该条款主要针对境外机构恶意操纵或扰乱境内市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的虚假陈述通常不足以直接触发境内市场波动,除非该企业同时在境内(如科创板)发行证券。
3. 执法挑战与证监会的审慎态度
当前,中国证监会内部缺乏针对境外主体调查取证和实施制裁的具体细则。同时,中国政府一贯反对他国滥用长臂管辖,并高度重视国际合作与司法礼让原则,因此,短期内证监会直接援引该条款对境外违法行为进行单边制裁的可能性较低。
4. 跨境监管合作是主流趋势
证监会更倾向于通过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跨境合作来处理境外证券违法行为。例如,在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中,证监会明确表示将与美国证监会进行合作,支持其调查并提供必要的协助,而非直接适用域外管辖条款进行处罚。
实务建议
- 全面审视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确保其不会对中国境内市场秩序或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负面影响。
- 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严格遵守境内外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特别是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要求。
- 密切关注中国证监会及境外监管机构的最新政策动态和执法趋势,特别是关于跨境监管合作的指引。
- 在境外上市或融资过程中,充分评估潜在的跨境法律风险,并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 对于同时在境内外上市或发行证券的企业,需特别警惕境外行为对境内市场可能产生的联动影响。
风险提示
- 切勿认为境外上市就能完全规避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查和责任追究,域外管辖条款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潜在风险。
- “扰乱境内市场秩序”和“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界定存在模糊空间,未来可能被扩大解释,增加合规不确定性。
- 虽然短期内直接单边制裁可能性低,但跨境监管合作日益紧密,境外违法行为仍可能通过合作机制被追责。
- 财务造假等严重证券违法行为,无论发生在哪里,都将受到中国证监会的高度关注,并可能引发国际合作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