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主要面向与美国有货物贸易往来的中国出海企业,特别是已签订长期或大额合同、面临因关税突然大幅上调导致履约成本激增或利润严重受损的企业。
核心要点
1. 中国法下:证明“履行不能”是难点,可考虑“情势变更”
根据中国《民法典》,援引不可抗力需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目的无法实现。法院通常认为关税变动导致的成本增加属于商业风险,难以构成“履行不能”。相比之下,若关税剧变(如增幅远超历史水平)导致继续履约对一方明显不公,可尝试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必须先行协商。
2. 美国法下:标准极为严格,需证明“基本假设”落空
美国法尊重合同约定,无成文不可抗力制度,类似功能依赖于合同条款及“履行不能”、“目的落空”原则。援引成功门槛极高,需证明关税不发生是合同订立时的“基本假设”,且影响达到极端程度(如履约成本激增70%以上甚至造成巨额亏损)。单纯利润减少或成本上升通常不被支持。
3. CISG下:证明标准相对宽松,但司法实践仍趋保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79条规定的免责事由门槛较低,只需证明存在无法控制且无法预见或克服的“障碍”。理论上,极端且不可预见的市场波动(如关税剧变)可能构成障碍。但各国法院在实践中态度保守,仍倾向于要求证明存在客观履行困难,仅成本增加难以获得支持。
4. 合同条款设计是风险防控第一道防线
争议发生时,合同的具体约定至关重要。若合同中已采用DDP等贸易术语、固定价格或明确约定了关税承担方,法院通常会尊重该约定,视为双方已预见并分配了相关风险,这将极大增加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难度。
实务建议
- 立即审查现有合同:重点查看价格条款、贸易术语(如Incoterms)、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条款、法律适用条款,明确关税风险承担方及争议解决方式。
- 完善未来合同条款: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列举“关税政策重大变化”,并设定具体的触发阈值(如税率变动超过X%);加入价格动态调整或重新协商机制。
- 履行受阻时及时行动:若决定主张权利,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说明情况、影响及依据,并附上官方公告等证明文件。
- 优先尝试协商:特别是考虑适用情势变更时,法律要求必须先行与对方协商,这是法定前置程序,不可跳过。
- 全面收集并保存证据:包括关税调整公告、合同履行记录、成本核算数据、利润影响分析、所有往来沟通函件等,以备诉讼或仲裁之需。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关税大幅上涨自动构成不可抗力。正解:关键在于是否导致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如货物无法通关),而非仅仅利润下降或成本增加。
- 误区:未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程序操作。正解:未及时通知可能导致赔偿责任;主张情势变更前未协商或擅自中止履行,可能构成违约。
- 注意事项:法律适用不同,结果差异巨大。务必明确合同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法、美国法还是CISG,并据此制定策略。
- 注意事项:司法认定具有高度个案性。类似幅度的关税变动,因合同约定、行业特点、证据充分度不同,判决结果可能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