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贸易与税务2026-02-22

中美关税风险下,出海企业合同履约实务指南

适用场景
面向所有涉及中美贸易或使用国际贸易术语(如FOB、DDP)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是在签订或履行跨境货物买卖、供应链合同时需要关注。
M3 · 海关与关税/通关模式M15 · 争议解决、诉讼
#关税风险#合同履约#不可抗力#情势变更#CISG#贸易制裁#争议解决#供应链合规

适用场景

面向所有涉及中美贸易或使用国际贸易术语(如FOB、DDP)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是在签订或履行跨境货物买卖、供应链合同时需要关注。

核心要点

1. 关税风险默认由谁承担?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关税上涨成本通常由合同原定或国际惯例(如贸易术语)中承担关税义务的一方承担。例如,FOB术语下由进口方承担,DDP术语下由出口方承担。单方面因成本增加而拒绝履约可能构成违约。

2. 关税上涨能否构成“不可抗力”?

根据中国《民法典》,不可抗力需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要素。在长期贸易摩擦背景下,关税政策调整通常被认为具有可预见性,且仅增加成本而非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因此很难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并以此免责。

3. 关税上涨能否适用“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需满足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条件。过往司法实践多将关税上调视为可预见的商业风险。但若本次税率飙升至84%或125%等极端水平,远超正常范畴,导致显失公平,法院有新的可能支持变更合同的请求。

4. CISG公约下的处理原则

若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其第79条“障碍”免责条款与中国法下不可抗力原则类似,关税上涨通常也难以适用。公约未明确情势变更,但极端成本上涨可能被部分司法实践认定为“障碍”,或通过合同约定的准据法(如中国法)来填补空白。

5. 美国制裁措施的法律定性

美国制裁(如被列入BIS或OFAC清单)在多数情况下不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因为相关法律政令被视为应知内容。仅在极特殊情况下(如俄乌战争突发导致的制裁)可能满足“不能预见”。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关键看是否导致履约成本成倍上浮、显失公平。

实务建议

  • 在合同中明确设置“价格调整条款”:约定当关税税率变动超过特定比例(如5%)时,双方按约定公式重新计算价格,并约定需提供官方公告或税单作为依据。
  • 加入“重新谈判条款”:约定当关税变动导致成本激增超过一定阈值(如合同总价20%)时,双方有义务在特定期限内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终止合同。
  • 审慎设计“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条款:可考虑将“关税的极端、超常规上调”明确列入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事件清单,并约定相应的合同变更或解除机制。
  • 优先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建议约定在中国境内的知名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庭通常更灵活,裁决也便于跨境执行。
  • 合同准据法尽量选择熟悉的法律:对于中国出海企业,优先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以便更准确地预判“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条款的适用结果。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任何关税上涨都可以用“不可抗力”免责。正解: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其属于可预见的商业风险,不能直接免责。
  • 误区:认为情势变更原则可以轻易适用。正解:需要充分证明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及继续履约的显失公平性,举证责任高,过往支持案例少。
  • 注意事项:不要仅因成本大增就单方面中止履约,这很可能被认定为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应首先依据合同条款协商或启动争议解决程序。
  • 注意事项:对于适用CISG的合同,要意识到公约对情势变更规定不明,需依靠合同约定的准据法或仲裁庭/法院的自由裁量,不确定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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