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业务涉及内地与香港、有跨境债权债务或潜在争议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在合同签署、争议解决策略制定及判决执行阶段需要重点关注。
核心要点
1. 管辖条款限制大幅放宽
新规生效后,合同中的“非专属管辖条款”或“非对称管辖条款”将不再成为两地判决互认与执行的障碍。这意味着企业无需再为满足“唯一管辖权”要求而刻意设计争议解决条款,合同灵活性增强,判决跨境执行的确定性大大提高。
2. 认可执行程序与保全措施
申请方可同时向两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但执行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数额。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不能直接认可对方法院的诉讼保全裁定,但可以在申请认可执行的程序中,向被请求方法院另行申请保全或临时措施,以保护自身权益。
3. 适用范围与除外情形
新规明确不适用于破产清盘、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等特定类型案件的判决。但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反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部分,以及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则明确适用新规,可被相互认可与执行。
4. 程序正当性与欺诈抗辩
判断被告是否被“合法传唤”需依据原审法院地法律。为避免判决在对方辖区因程序问题被拒绝认可,诉讼中务必严格遵守送达等程序规定并保留证据。同时,被申请方可以“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为由提出抗辩,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可能存在解释空间。
5. 明确的操作流程与时限
新规为两地判决的互认执行提供了清晰路径。申请认可执行的期限统一为两年,自判决履行期满或生效之日起算。内地判决赴港认可需通过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以“原诉传票”方式申请,而被申请人有权在命令送达后特定期限内申请撤销该认可命令。
实务建议
- 审查并更新现有涉及内地与香港业务的合同范本,无需再为判决互认而强制约定“排他性管辖”条款。
- 在涉及两地的诉讼中,若担心对方转移资产,可在申请认可执行判决的同时,依据被请求方法律向该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临时措施。
- 若在内地进行可能缺席审理的诉讼,务必确保法院对境外被告的传唤程序完全符合内地法律规定,并请求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说明送达情况。
- 规划争议解决策略时,注意新规不适用于仲裁相关裁决(如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选择仲裁仍需重点考虑裁决的执行便利性。
- 如需在香港申请认可内地判决,应提前准备经核证的判决书副本、生效证明、以及符合香港法院格式要求的申请书(原诉传票)和支持誓章。
风险提示
- 切勿认为所有民商事判决都能互认,特别注意破产、仲裁司法审查等案件明确被排除在新规适用范围之外。
- 即使判决获得认可,也不可直接申请执行对方法院在诉讼中作出的保全裁定或禁诉令,需另行在被请求地申请保全措施。
- 平行诉讼风险依然存在,若同一争议已在另一地法院审理,可能会影响认可执行程序的进度,需统筹规划诉讼策略。
- “欺诈取得判决”可能成为对方抗辩的理由,在诉讼中应确保证据与程序的合法性,避免给对方留下抗辩口实。
- 香港法院法官对内地诉讼程序的理解可能受普通法背景影响,在复杂案件中可考虑聘请兼具两地法律经验的专家提供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