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监管、争议与资本市场2026-02-22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互认新规:出海企业争议解决新机遇

适用场景
任何与香港有商业往来、投资布局或潜在法律纠纷的中国出海企业,无论处于哪个发展阶段,都应关注此新规,以优化跨境争议解决策略和判决执行效率。
M15 · 争议解决、诉讼M11 · 内容合规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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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任何与香港有商业往来、投资布局或潜在法律纠纷的中国出海企业,无论处于哪个发展阶段,都应关注此新规,以优化跨境争议解决策略和判决执行效率。

核心要点

1. 适用范围大幅拓宽

新安排采用“原则性规定+负面清单”模式,将绝大部分民商事案件纳入互认范围,预计覆盖约90%的民商事判决,远超旧安排的有限覆盖。

2. 取消排他性管辖协议要求

不再强制要求当事人之间存在书面唯一管辖权协议,这意味着更多案件,包括涉及非对称管辖条款的金融类纠纷判决,也能在两地得到认可和执行。

3. 知识产权判决纳入互认

新安排首次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的判决纳入互认范围,使香港成为首个与内地就此达成协议的司法区域,但特定专利侵权和有效性判决除外。

4. 涵盖非金钱给付判项

判决互认范围从旧安排仅限“金钱给付”扩展到包括“非金钱判项”,更全面地维护当事人权益,但知识产权案件的非金钱判项仍有特殊规定。

5. 惩罚性赔偿的有限互认

原则上不认可和执行惩罚性赔偿,但知识产权侵权、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及假冒纠纷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可作为例外获得互认。

实务建议

  • 评估现有合同管辖条款:重新审视与香港合作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和管辖权的条款,特别是涉及非对称管辖或非排他性管辖的约定,以充分利用新安排的便利。
  • 优化跨境争议解决策略:在选择争议解决地时,可更灵活地考虑香港法院,因为其判决在内地执行的确定性和效率将显著提升,反之亦然。
  • 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出海企业,应了解新安排下知识产权判决的互认范围及例外,将其纳入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策略中。
  • 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在面临跨境纠纷或制定合规策略时,及时咨询熟悉内地与香港法律的专业律师,以确保判决的可执行性并规避潜在风险。
  • 利用新机制降低成本:借助新安排,企业可避免在两地重复诉讼,从而有效降低争议解决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风险提示

  • 并非“全覆盖”:尽管适用范围大幅拓宽,但仍存在负面清单排除的案件类型(如部分婚姻家事、继承、破产、特定海事及与仲裁相关的案件)。
  • 知识产权判决的特定例外:并非所有知识产权判决都能互认,例如内地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决、香港标准专利/短期专利侵权判决、以及知识产权有效性判决等均被排除。
  • 惩罚性赔偿的限制:除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特定情形外,一般民商事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判项仍不予互认。
  • 避免“变相执行”:新安排明确排除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地区判决的案件,企业应避免试图通过香港法院变相执行未与内地签订判决互认条约的第三方国家判决。
  • 持续关注实施细则:新安排已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但其具体实施细则和司法实践仍需持续关注,以确保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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