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涉及内地与香港跨境民商事诉讼或仲裁的中国出海企业,在需要于对方法域调取关键证据时需重点关注。
核心要点
1. 联络机关明确化,程序更高效
《安排》明确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为直接联络机关,省去了过往需经中间机关转递的环节,显著提升了委托取证的效率与确定性。
2. 取证范围有差异,申请需对应
内地与香港可提供的取证协助范围不完全相同。内地范围包括讯问证人、取得文件、检查财产等;香港范围则包括取得当事人陈述、提供书证物证、勘验鉴定等。企业需根据案件需要和当地法律提出对应请求。
3. 证据用途受严格限制
通过此途径获取的证据材料,只能用于委托书中所明确陈述的特定诉讼目的,严禁用于其他诉讼或事项,防止取证权力被滥用。
4. 费用与期限有章可循
一般性开支由受委托方承担,但翻译、专家鉴定等非一般性开支需由委托方承担。受委托方应尽量在六个月内完成受托事项,若无法完成需书面说明原因。
5. 委托书要求具体明确
委托书须以中文提出,并需详细载明案件基本情况、需取证的具体事项清单、取证原因及证据对诉讼的重要性等,说明不充分可能导致委托被拒绝。
实务建议
- 在启动跨境诉讼前,评估关键证据所在地,并提前研究通过《安排》委托取证的可能性与具体范围。
- 准备委托书时,务必详细、清晰地说明需取证的具体内容、原因及其对证明案件核心事实的关键作用,以提高获批概率。
- 涉及可能产生高额翻译、鉴定等非一般性开支时,提前与受委托方沟通费用预估,权衡成本与证据价值。
- 将委托取证的六个月一般周期纳入整体诉讼时间表进行规划,避免因证据延迟影响诉讼策略。
- 注意该安排目前仅适用于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不直接适用于仲裁程序,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考虑此因素。
风险提示
- 切勿将通过此途径合法获取的证据用于委托诉讼之外的任何目的,否则可能构成违规并承担法律责任。
- 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内地与香港取证范围完全一致,提交申请前必须仔细核对《安排》规定的具体协助范围。
- 避免提交内容空泛、重要性阐述不足的委托申请,此类申请很可能因审查不通过而被拒绝。
- 注意仲裁案件无法直接适用此《安排》进行委托取证,需提前规划其他取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