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涉及内地与香港两地跨境贸易、投融资、设立双边架构的出海企业,特别是在起草商事合同管辖权条款或面临跨境诉讼纠纷阶段。
核心要点
1. 废除“唯一管辖权”限制,引入实际联系测试
新规取消了旧版要求合同必须约定“唯一管辖权”的硬性门槛,改用“管辖权联系测试”。只要案件与原审地存在实际联系(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判决即可申请互认。这使得金融借款合同中常见的“不对称管辖权条款”重新具备可执行性。
2. 适用案件与救济范围大幅扩充
新规覆盖了更广泛的民商事案件,不仅支持金钱给付,还首次纳入了非金钱救济(如宣告性判决、强制履行令)。同时,调解书、支付令等多种法律文书也被纳入互认范围。
3. 放宽判决生效标准,契合内地司法实践
考虑到内地法院存在审判监督程序,新规不再要求判决必须是严格意义上的“最终且不可上诉”,而是将标准调整为“发生法律效力”即可,大幅降低了内地判决在香港申请执行的门槛。
4. 保留香港法院的监督与拒绝承认机制
尽管互认门槛降低,香港法院仍保留了强有力的监督权。如果判决是通过欺诈手段取得,或者明显违背香港的基本法律原则及公共政策,香港法院仍有权拒绝承认与执行。
实务建议
- 全面审查并更新跨境商事及融资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债权人可放心恢复使用“不对称管辖权条款”,以保留在多地起诉的灵活性。
- 在申请判决互认时,主动收集并提交能够证明案件与原审法院存在“实际联系”的证据(如业务发生地、合同签署地证明),以满足新的管辖权测试标准。
- 调整香港诉讼策略:若在香港被内地原告起诉,被告以往常以“内地难以执行香港费用命令”为由申请“诉讼费用担保”,新规生效后该理由将难以成立,需寻找其他抗辩理由。
- 针对被新规排除的事项(如破产重组、仲裁相关事项),应单独适用内地与香港之间针对破产协助或仲裁保全的专项互助安排。
风险提示
- 注意新规的豁免范围:破产清算、行政诉讼、部分知识产权效力及侵权纠纷、以及仲裁相关事项不适用本新规。
- 警惕惩罚性赔偿的执行限制:除特定的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外,判决中的惩罚性或示范性赔偿部分通常无法获得互认与执行。
- 保全措施不互认:内地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香港法院作出的禁诉令或临时命令,不在本新规的互认范围内,需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 防范程序瑕疵:在原审诉讼中务必确保程序正当(如合法送达),避免因程序瑕疵或涉嫌欺诈被目的国/地区法院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