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贸易与税务2026-02-22

出海企业:中国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清盘互认与协助实务指南

适用场景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国内地(特别是上海、厦门、深圳)和香港均有业务运营、资产或关联公司的出海企业。在企业面临财务困境、债务重组、破产清算或需要进行跨境资产追回等法律程序时,应重点关注此机制。
M6 · 集团架构与资金流M15 · 争议解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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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国内地(特别是上海、厦门、深圳)和香港均有业务运营、资产或关联公司的出海企业。在企业面临财务困境、债务重组、破产清算或需要进行跨境资产追回等法律程序时,应重点关注此机制。

核心要点

1. 试点机制背景与范围

2021年,内地与香港签署会谈纪要,建立了跨境破产程序相互认可和协助的试点机制。该机制旨在简化两地间的资产追回和债务重组流程,提升跨境破产案件处理效率。

2. 适用区域与程序类型

目前,内地仅限上海、厦门、深圳三地的指定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参与。香港的强制清盘、公司债权人自动清盘以及经香港高等法院批准的公司债务重组程序,可申请内地法院的认可和协助。

3. 内地法院认可条件

香港清盘人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需满足多项条件,包括债务人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须在香港,且在内地试点地区有主要财产或营业地。同时,申请需符合特定程序要求,且不存在内地法院不予认可的情形。

4. 认可后的法律效力

内地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将中止针对债务人公司的民事诉讼、仲裁及保全执行措施。香港清盘人可在内地行使调查、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以及代表债务人提起法律程序等一系列权力。

5. 内地债务优先清偿原则

即使香港破产程序在内地获得认可,债务人公司在内地的财产仍需优先清偿依据内地法律规定的优先债务。只有在优先债务清偿完毕后,剩余财产方可根据香港的破产程序进行分配。

实务建议

  • 对于在内地试点城市(上海、厦门、深圳)和香港均有业务或资产的企业,应提前了解并评估此机制在潜在破产或重组情境下的适用性。
  • 在进行跨境投资或设立实体时,合理规划公司注册地和主要利益中心(COMI),以确保在需要时能有效利用此跨境破产协助机制。
  • 若作为香港清盘人,在内地行使权力时,务必熟悉并遵守中国内地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资产处分和资金转移出境的规定。
  • 在跨境破产程序中,应密切关注内地法院可能指定内地管理人的情况,并提前规划与香港清盘人之间的协调机制,以避免潜在冲突。
  • 定期审查企业在两地的资产分布和法律实体结构,以便在发生财务危机时能迅速判断是否符合试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风险提示

  • 试点机制的地理范围有限,目前仅覆盖上海、厦门、深圳,对于在其他内地城市拥有资产的企业,仍可能面临认可和协助的困难。
  • 香港清盘人在内地处分资产(如将财产转移出内地或设定财产担保)可能需要额外批准,这可能导致程序延误和额外成本。
  • 内地法院有权根据特定情形(如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不在香港、对内地债权人不公平对待、存在欺诈等)拒绝认可或协助香港破产程序。
  • 内地法院可能在已委任香港管理人的情况下,应债权人申请指定内地管理人,这可能引发两地管理人之间的潜在冲突,增加程序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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