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从事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应用或产品化的中国出海企业,在技术研发、产品上市及海外市场布局阶段,尤其计划在中美两国申请专利保护时需重点关注。
核心要点
1. 专利保护客体:算法必须结合具体技术应用
中美两国均不保护纯粹的算法或抽象概念。在中国,专利申请需整体构成“技术方案”,算法需与具体技术领域结合,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在美国,需通过“两步法”审查,证明权利要求包含了“显著多于”抽象概念的技术要素或与实际应用紧密结合。
2. 新颖性审查:中美“宽限期”与“抵触申请”规则差异大
美国提供长达1年的新颖性宽限期,且仅限“他人”提出的申请才构成抵触申请,评价标准相对宽松。中国宽限期仅6个月且条件严格,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先申请都可能构成抵触申请。企业需特别注意公开时机,避免因过早披露丧失在中国的新颖性。
3. 创造性判断:核心在于证明“非显而易见性”
中美均以“非显而易见性”作为创造性核心标准。在中国,需强调发明带来的有益技术效果。审查时会将功能上相互支持的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企业应重点阐述算法与具体技术手段如何协同作用,产生了何种预料之外的技术进步。
4. 充分公开要求:说明书需阐明算法与技术的协同效果
针对AI技术“黑箱”特点,说明书必须充分公开。中国强调需说明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如何共同作用并产生有益效果。美国则要求公开算法细节以界定权利边界,即使声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实现也不能豁免。企业需在说明书中详细描述算法输入、输出与技术场景的具体关联。
实务建议
- 专利申请前进行全面的中美专利性评估,重点分析算法是否与硬件、具体应用场景(如医疗影像识别、自动驾驶控制)紧密结合。
- 撰写权利要求时,避免描述纯算法步骤,应将算法嵌入到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完整技术方案中,强调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的相互作用。
- 针对中美市场分别制定申请策略:利用美国1年宽限期可更灵活安排公开发布;在中国则需严格遵循“申请前保密”原则。
- 说明书撰写务必详尽:在中国需重点描述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含算法)及技术效果三者的逻辑关系;在美国需提供足够的算法细节(如公式、流程图)以支持权利要求。
- 密切关注中美专利审查指南的更新动态,特别是关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审查示例和标准调整。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创新的AI算法本身就能获得专利保护。 注意:脱离具体技术应用的纯算法或数学模型在中美都无法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 误区:将在学术会议或产品发布会上公开的技术内容,等同于可在美国1年宽限期内安全申请。 注意:该公开行为会立即破坏该技术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新颖性。
- 误区:说明书对算法描述模糊,仅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由。 注意:这在美审查中很可能因公开不充分被驳回,必须披露具体算法结构。
- 注意事项:中美“创造性”判断侧重点不同,在中国需特别突出“有益效果”的论证,仅证明“非显而易见”可能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