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从事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应用或产品化的中国出海企业,特别是在美国市场有业务布局或计划申请专利保护的企业,在技术研发、专利申请及知识产权战略制定阶段需要重点关注。
核心要点
1. 中美AI专利政策核心:明确发明人资格与保护客体
中美两国均明确人工智能系统不能作为专利发明人,只有对发明创造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才具备发明人资格。中国通过《专利申请指引》和修订《专利审查指南》明确了包含算法特征的发明可专利性判断标准;美国专利商标局则通过多份指引,强调将抽象概念融入实际应用的AI发明具备专利适格性,并提醒审查员谨慎使用‘心智活动过程’驳回理由。
2. 专利保护聚焦可专利性改进与具体应用
适合申请专利保护的AI创新成果主要包括:AI的具体应用方法、为提升模型性能对神经网络结构(如层、节点、激活函数)的改进、对现有大模型的优化升级,以及利用硬件高效执行AI模型的方法。关键在于发明能产生明确、有益的技术效果。
3. 专利申请时机的平衡艺术
申请AI专利需平衡‘尽早申请’与‘技术成熟度’。过早申请可能导致说明书披露不充分,面临美国专利法第112条关于明确性和支持性的驳回风险,后续难以补充实质性内容。建议在能清晰阐述技术要点和预期效果时递交申请。
4. 商业秘密:专利之外的重要互补保护手段
对于难以通过逆向工程获取的核心技术,如AI模型训练数据、特定参数、权重及经验信息,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是更优选择。与专利的公开换保护不同,商业秘密依靠保密措施可实现长期保护,且无申请和维护费用,保护范围更灵活。
5. 专利与商业秘密的协同布局策略
企业应根据创新成果的本质进行差异化保护:对产品上市即公开的技术(如硬件设计、架构)优先采用专利保护;对隐含在内部、难以反向破解的技术细节(如核心算法参数、数据集)则适用商业秘密保护。两者结合可构建更立体的知识产权护城河。
实务建议
- 在提交美国AI专利申请前,确保说明书能清晰、完整地描述发明的技术方案、实现方式及所带来的具体技术效果,以应对可能的第112条驳回。
- 针对AI发明,在权利要求中着重描述如何将算法或模型‘融入实际应用’,以增强其通过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专利适格性’审查的机会。
- 建立内部评估机制,区分哪些AI创新成果适合申请专利(如可公开的改进与应用),哪些更适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如核心数据与参数)。
- 对拟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AI技术信息(如训练数据集、模型超参数),立即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包括访问控制、保密协议和技术加密。
- 在中美两国进行AI专利布局时,务必仅将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列为发明人,切勿填写AI系统名称或公司名称。
风险提示
- 切勿因追求优先权日而过早提交内容空泛的AI专利申请,这极易在美国审查中因披露不充分被驳回,且无法补充实质内容,导致申请被动。
- 避免将AI系统中无法由人类心智执行的技术步骤,简单地归类为‘心智活动过程’而放弃专利申请,应依据最新政策积极争取。
- 注意区分中美专利实践差异,例如在发明人资格、可专利主题判断上虽有共识但细节不同,需分别进行针对性准备。
- 商业秘密保护并非‘无成本’,其有效性完全依赖于持续且合理的保密措施,缺乏措施将导致秘密性丧失,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 不要忽视对现有成熟大模型(如LLM)进行优化和升级所产生的创新点,这些改进可能具备很高的专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