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从事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应用或产品出海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在进行海外专利申请、布局或涉及AI生成内容(AIGC)商业化时。
核心要点
1. AI技术本身的可专利性已成全球趋势
全球主要司法辖区(如英国、欧洲、美国)已逐步形成判例和审查规则,承认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等技术本身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专利权。关键在于证明其解决了具体的技术问题,并产生了技术效果,而非纯粹的抽象概念或数学方法。
2. AI不能作为专利“发明人”,权利归属需明确
目前英国、美国、欧洲及中国的法律实践均明确,专利“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人工智能系统本身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因此,AI生成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必须明确归属于其背后的开发者、所有者或使用者。
3. 中国审查强调“整体审查”与“技术方案”属性
在中国申请AI相关专利,审查员会采用“两步法”:首先排除其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然后判断其整体是否构成一个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审查时会整体考量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的结合,而非割裂看待。
4. 承认AI发明人身份面临理论与实务多重挑战
赋予AI发明人身份与传统专利法的激励理论相悖,且会引发权利主体资格、责任承担、利益分配等复杂法律问题。目前更可行的路径是保护AI系统本身,并明确其产出物的权利归属。
实务建议
- 在海外申请AI技术专利时,重点阐述其如何应用于具体技术领域、解决了何种外部技术问题、并带来了何种可验证的技术效果。
- 确保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列出自然人发明人,即使核心技术由AI辅助或生成,也需说明自然人的创造性贡献。
- 建立内部制度,明确记录AI系统的开发过程、训练数据、以及人类工程师的实质性贡献,以备在专利申请或争议中作为权属证据。
- 参考主要国家专利局的最新审查指南(如USPTO关于AI工具使用的指南),在申请时按要求披露AI的参与程度。
- 进行全面的全球专利布局前,务必对比分析目标市场(如美、欧、英)在AI专利客体审查标准上的细微差异。
风险提示
- 切勿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将AI系统列为发明人,这会导致申请被直接驳回。
- 避免仅就通用算法或基础理论提交专利申请,必须将其与具体的技术应用场景紧密结合。
- 注意不同法域对“技术性”或“创造性步骤”的判断标准可能不同,一套申请文件可能无法通用于所有市场。
- 忽视AI生成技术方案的权属约定,可能导致未来与团队成员、合作方或客户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 在利用AI辅助撰写专利权利要求时,需确保人类进行了充分的审核与把控,避免直接提交完全由AI生成且未加审阅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