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采用委托代工(OEM/ODM)模式进行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是在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或涉及跨境生产环节时需重点关注。
核心要点
1. 理解两种关键权利:指使制造权与代工厂权
指使制造权指获得专利许可的企业(委托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工厂为其制造专利产品。代工厂权则指获得专利许可的企业自身可以作为代工厂,为未获许可的第三方生产专利产品。这两种权利直接影响代工模式的合法性与侵权风险。
2. 权利来源与约定形式至关重要
中国法律未明确列举这两种权利,实践中主要依据专利许可合同的约定。美国判例法认为指使制造权可默示包含在制造权中,但代工厂权通常需要合同明示约定。中国企业务必在合同中清晰界定相关权利,避免依赖默示解释。
3. 警惕指使制造权异化为分许可
指使制造权的核心是代工厂仅为获得许可的委托方生产,产品利益最终归属委托方。如果代工厂可自行将产品销售给其他第三方,则可能构成变相的分许可,通常为原许可合同所禁止,会引发侵权风险。
4. 委托代工模式下的侵权责任认定
在代工模式下,委托方与代工厂极易被认定为共同制造者,从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即使代工厂仅收取加工费,法院在计算侵权赔偿时,也可能参考委托方销售产品的整体利润,而非代工的低利润率。
实务建议
- 在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时,必须明确约定是否包含‘指使制造权’及‘代工厂权’,并清晰界定其适用范围、产品对象及代工厂资质要求。
- 若作为委托方,应在与代工厂的协议中要求其保证不向第三方销售专利产品,并设置相应的监督与违约责任条款。
- 若作为获得许可的代工厂,为第三方客户生产前,务必核实该客户是否已获得有效的专利许可或您自身的许可协议是否明确允许此类代工行为。
- 在许可协议中考虑加入‘保留条款’,明确专利权人保留未明确授予的一切权利,防止权利范围被不当扩大解释。
- 涉及跨境代工(尤其目的地为美国)时,建议结合目的地司法实践(如美国判例)对合同条款进行审阅和针对性设计。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获得制造许可就自然可以委托任何工厂代工。正解:需核查许可合同是否允许及是否有条件限制。
- 误区:认为代工厂仅赚取加工费,侵权赔偿责任就低。正解:法院可能按终端产品利润判赔,导致高额赔偿。
- 注意事项:许可类型(独占、排他、普通)对代工权利的影响在不同法域可能有不同解读,不能一概而论。
- 注意事项:即使委托方未提供详细技术方案,仅提出品牌或设计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仍很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制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