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已在海外市场开展业务,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的中国科技、制造、互联网等企业,在遭遇或可能遭遇专利侵权诉讼或无效挑战时需重点关注。
核心要点
1. 无效宣告中的权利要求修改策略
在海外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人可通过‘进一步限定’等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以维持专利有效。修改必须回应无效理由,且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修改策略需具有全局性,兼顾当前诉讼与未来潜在挑战。
2. 新权利要求的司法保护起始时间
通过‘进一步限定’等修改方式形成的新权利要求,其强保护的起始时间通常以无效审查决定的作出日为界。在此日期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赔偿数额可能被酌减,以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的信赖利益。
3. 并行无效程序中的权利基础确定
针对同一专利的多个并行无效宣告请求,最终通常只接受一份修改文本作为审查基础。该文本一旦被接受,即视为权利人放弃了原权利要求,后续所有确权和维权程序都需基于此新文本进行。
4. 修改文本对侵权判定的影响与抗辩
权利人可在侵权诉讼中指定修改后形成的新权利要求作为权利基础。但被诉侵权方可尝试提出抗辩,例如证明其在专利授权日或无效决定日前已基于对原专利范围的合理信赖进行了规避设计或做好了实施准备,这可能影响侵权认定或赔偿额。
实务建议
- 在制定海外专利布局与诉讼策略时,提前评估核心专利的稳定性,并模拟在无效程序中可能采用的修改方案,选择修改灵活度高的专利作为诉讼权利基础。
-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权利要求修改文本时,应至少保留部分原始权利要求,以支持可能的侵权高额赔偿主张,并防范对方针对全新技术方案提出不侵权或先用权抗辩。
- 若作为被诉侵权方,应积极发起无效宣告挑战,并注意调查专利权人在其他并行无效程序中的修改情况,利用‘禁止反悔原则’等限制其后续修改空间。
- 在研发或产品上市前进行FTO(自由实施)分析时,不仅要看专利的原始授权文本,还需关注其可能通过无效程序修改后形成的保护范围,进行动态风险评估。
- 作为权利人,在无效决定作出后,若基于新权利要求提起或继续侵权诉讼,需注意赔偿请求的时间范围划分,合理主张无效决定日之后的侵权行为赔偿。
风险提示
- 避免在无效程序中随意进行‘进一步限定’修改,尤其是形成原文本中完全不存在的全新技术方案组合,这可能大幅削弱专利在修改前的保护力度,并给对手留下抗辩空间。
- 注意不同国家/地区对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可能不同(如美国、欧洲),切勿将中国实践直接套用于海外案件,必须遵循当地法律和审查指南。
- 警惕‘禁止反悔原则’的风险。在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作出的限缩性解释或修改,可能在后续侵权诉讼中用于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导致保护范围缩小。
- 在并行无效程序中,避免针对同一专利在不同案件中提交不一致的修改文本,这可能导致审查混乱,并可能被认定为权利人的不当行为。
- 对于通过修改才得以维持有效的专利,其价值和在诉讼中的威慑力可能受到影响,在商业谈判(如许可、融资)中需予以客观评估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