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所有通过互联网(包括自有平台、社交媒体、内容平台、直播等)在境内或面向境内用户进行广告营销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是在使用网红/KOL推广、信息流广告、直播带货等新兴营销模式时。
核心要点
1. 核心原则:广告必须“可识别”
中国广告法规的核心要求之一是广告必须能被消费者明确识别为广告,而非普通信息。在互联网环境下,广告形式多样且隐蔽性强,此要求尤为重要,旨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避免误导。
2. “正面清单”:如何确保可识别性
通过企业自有平台、自有账号或店铺发布的广告,通常被认为具有可识别性。在直播营销中,主播表明经营者身份、显著标明“广告”或明确广告起止点,也能满足要求。商业属性非常明显的“硬广”也相对容易被认定。
3. “负面清单”:高风险与违规情形
未显著标明“广告”的推广内容风险极高。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新闻资讯、朋友圈、短视频、评论区等“信息流”中发布的广告,即使以知识介绍、体验分享等形式呈现,也必须显著标明“广告”。网红/KOL发布的“软文”或隐蔽推广,极易被认定为不具有可识别性。
4. 合规创新:允许“打包”标注与语音提示
为减轻合规负担,新规允许设置统一的“广告区”或“广告页面”,并对该区域内所有内容进行一次性标注。此外,在视频或直播中,可以使用清晰的语音提示来标明广告内容,但需注意提示的时机和效果。
5. 责任主体:谁有义务标明广告
义务主体不限于传统广告公司。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企业自身)、利用平台发布广告的用户(如KOL)、以及能影响广告展示效果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都可能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负有显著标明“广告”的法定义务。
实务建议
- 对所有付费或具有商业推广性质的内容(包括图文、视频、直播、信息流),务必在显著位置(如开头、顶部、标签处)清晰标明“广告”字样。
- 若使用KOL/网红推广,必须在合作内容中明确要求其显著标明“广告”,并审核发布效果,避免“软文”式隐蔽营销。
- 在网站或App上开辟集中的“广告展示区”或设置“广告专题页”,并在该区域入口处明确提示用户此区域内容均为广告,实现合规效率化。
- 在短视频或直播广告中,如果使用语音提示,应确保在广告内容开始前或刚开始时就清晰播报,避免用户看完内容才听到提示。
- 定期审查所有线上营销渠道(包括社交媒体账号、合作方内容、信息流投放),确保“广告”标识符合要求,并建立内容审核流程。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没有附加购物链接的“种草”、“测评”、“分享”就不是广告。正解:只要具有商业推广目的,无论形式如何,都可能被认定为广告,需遵守可识别性规定。
- 误区:认为只有广告代理商才需要负责。正解:广告主(企业自身)是首要责任主体,需对最终发布的广告内容合规性负责。
- 注意事项:信息流广告是监管重点,其“广告”标识必须足够醒目,不能使用模糊或需要用户交互才能看到的标识。
- 注意事项:直播带货中,仅口头快速带过“广告”可能不被认可为“显著标明”,建议结合画面文字、固定标识等多种方式强化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