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正在使用数字藏品(NFT)、虚拟形象、VR内容、AIGC等技术进行海外营销、粉丝运营或内容创作的中国出海企业,特别是文娱、体育、游戏、社交及电商领域。
核心要点
1. 虚拟形象与数字藏品的双重授权
使用赛事吉祥物、球星形象等创作数字藏品,必须同时获得著作权(如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肖像权的明确授权。吉祥物等官方IP的授权通常需向赛事主办方获取,而球星肖像权则需通过其俱乐部或经纪团队获得。即使使用漫画形象,只要可识别为特定自然人,仍需获得肖像权授权。
2. 体育赛事内容的著作权认定复杂
体育赛事本身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赛事直播节目若在机位、剪辑等方面体现独创性,可能被认定为视听作品。通过VR等新形式播放赛事,直播需获得广播权授权,点播回放需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企业必须从持权转播方获得清晰的分许可。
3. AIGC内容的法律地位存在不确定性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目前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核心焦点在于创作主体是否必须是自然人,以及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这导致AIGC生成物的权利归属和侵权风险边界模糊,企业使用需格外谨慎。
实务建议
- 在发售涉及体育赛事、明星IP的数字藏品前,务必沿权利链条向上追溯,与IP所有方(如FIFA)、肖像权主体(如球星)签订完整的授权协议,明确授权范围、地域和平台。
- 通过VR/AR等新形式播放或改编赛事内容前,不仅要获得内容平台的转播授权,还应审查授权协议是否明确覆盖新型播放技术及对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使用AIGC工具生成营销内容或产品时,应在内容中明确标注为AI生成,并评估其独创性程度。对于核心商业内容,建议加入显著的人工创作和编排环节,以增强其可受版权保护的可能性。
- 在元宇宙中搭建或使用知名建筑、场馆的数字孪生体时,需考虑建筑物外观可能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必要时寻求设计方或所有方的许可。
风险提示
- 切勿认为使用漫画、Q版等变形形象即可绕过肖像权授权。只要公众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即受肖像权保护。
- 不要误以为购买或获得了某项内容的使用权,就自然可以将其铸造成NFT或数字藏品进行销售。这通常涉及独立的、范围更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
- 避免直接使用未获明确授权的赛事集锦、精彩片段。即使短视频,若剪辑体现了独创性,也可能构成作品,需要授权。
- 对AIGC内容的法律风险保持警惕,目前其版权归属不清,既可能被认定不侵权,也可能被认定不享有版权,从而无法阻止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