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正在通过衍生工具(如总收益互换TRS)间接投资中国A股、债券等资本市场的境外对冲基金、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受市场准入限制的境外投资者。
核心要点
1. 市场准入限制是主要动因
中国资本市场对境外投资者设有QFII、RQFII、股票通、债券通等准入制度,各有资质、额度、汇兑等限制。许多境外机构(如对冲基金)因不符合条件,转而使用总收益互换(TRS)来间接获取中国证券的经济收益。
2. TRS的核心结构与法律特征
典型结构为:总收益接受方(境外投资者)支付固定或浮动利率,换取总收益支付方提供的特定中国证券或指数的全部经济回报。接受方形成表外风险暴露,支付方通常通过准入制度实际持有证券进行对冲。
3. 关键法律与监管风险
涉及多个核心合规问题:ISDA协议需根据中国准入制度限制调整;中国法对“实益所有权”认定不明;可能触发外资持股比例、权益披露、短线交易等监管义务;场外转让、额度出借可能违规;杠杆安排可能受融资融券规则约束。
实务建议
- 在谈判ISDA主协议时,务必针对QFII/RQFII等准入制度的额度、锁定期、资金汇出等限制,专门设计或调整违约事件、终止事件条款。
- 明确TRS的交割方式:优先考虑现金交割,避免实物交割安排,以规避中国法下证券必须在指定场所交易的限制。
- 审慎评估交易结构是否构成变相转让或出借投资额度(如让接受方使用支付方额度决策),确保不违反相关准入制度规定。
- 若TRS条款使接受方能控制基础证券投票权,或可能成为法定所有人,应提前评估并准备履行外资持股比例披露、短线交易等合规义务。
- 对资金来源非预置型(杠杆型)TRS保持警惕,密切关注中国对场外衍生品杠杆的监管动态,避免被认定为违规融资交易。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通过TRS可完全规避中国市场监管。事实:若对基础证券有控制权或构成实际所有人,仍可能需遵守持股披露、短线交易等规则。
- 注意事项:中国法律未明确承认“实益所有权”,接受方在境内主张相关权利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依赖合同权利而非物权。
- 注意事项:总收益支付方作为登记持有人,始终需遵守外资持股比例等所有市场准入监管要求,风险不可转移。
- 常见误区:忽视ISDA标准文本与中国特定限制的冲突。必须根据中国准入制度的实操限制(如汇兑延迟)定制化修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