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参与海外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投资(如水务、交通、能源)及新型城镇化项目的中国出海企业,特别是在项目评估、特许经营合同谈判及争议解决阶段。
核心要点
1. 精准匹配PPP运作模式与回报机制
企业需根据项目的收费基础选择合适的模式。具备完全收费能力的项目适用BOT/BOOT(使用者付费);而缺乏收费基础或收益不足的项目,则需采用BOO或委托运营,并高度依赖政府购买服务或财政补贴机制。
2. 严格落实项目审查与风险共担
合规的PPP项目需经过严格的物有所值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在风险分配上,应坚持“政府承担法律政策风险,企业承担建设运营等商业风险”的原则,不可抗力风险则由政企双方合理共担。
3. 构建多维度的项目合同矩阵
PPP项目不能仅靠单一协议,必须构建包含特许经营合同、股东协议、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及运营服务等在内的完整合同体系。核心条款需明确投资回报方式、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及违约解除条件。
4. 明确政企合同的平等民事属性
司法实践倾向于将政企特许经营协议认定为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而非单方行政行为。这意味着政府职能部门具备独立签订民事合同的主体资格,企业在主张政府支付回购款或违约金时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 重视特许经营权的排他性与连带责任
企业依法取得的独家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但需警惕的是,若项目公司(SPV)发生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背后的社会资本方(投资人)可能需要根据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实务建议
- 在海外参与PPP项目前,务必聘请当地律师核实东道国政府或其具体职能部门是否具备合法的签约主体资格及实际履约能力。
- 针对依赖“政府付费”或“准经营性”项目,必须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设置清晰的政府补贴触发条件、支付路径、逾期违约金以及价格动态调整公式。
- 设立海外项目公司(SPV)时,投资人应谨慎审查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母公司担保条款,建立有效的风险防火墙,防止项目层面的失败无限波及母公司。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中立的争议解决机制(如国际仲裁),并争取让东道国政府在合同中明确放弃主权豁免权,以保障未来裁决的强制执行力。
风险提示
- 误将政企合作协议纯粹视为政府的行政指令,在遭遇政府违约时,不敢或不知道利用平等民事主体的地位去主张商业索赔。
- 未充分尽调东道国政府的真实财政承受能力,导致项目在漫长的运营期内遭遇政府补贴断裂或回购款无法兑现的致命危机。
- 忽视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的资产移交(Handover)标准与程序,导致在项目退出阶段因资产折旧、维护状态等问题与政府产生重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