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数据、网络与技术合规2026-02-22

出海企业反垄断合规实务指南:聚焦《反垄断法》修订要点

适用场景
计划或正在海外市场(尤其欧美等成熟市场)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特别是涉及平台运营、数据算法、并购投资及在民生、科技、金融、媒体领域有布局的企业。
M7 · 数据与隐私合规M8 · 网络安全与技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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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计划或正在海外市场(尤其欧美等成熟市场)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特别是涉及平台运营、数据算法、并购投资及在民生、科技、金融、媒体领域有布局的企业。

核心要点

1. 轴辐协议明确入法,组织协助者面临风险

修订草案明确禁止组织或实质性协助他人达成垄断协议,填补了现行法对“轴辐合谋”的监管空白。这意味着,即使企业自身不直接参与垄断协议,但若起到组织或关键协助作用(如平台组织商家达成横向协议),也将面临反垄断调查与处罚。

2. 引入安全港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合规预期

草案引入了安全港制度,若企业能证明其在相关市场份额低于执法机构设定的标准,其达成的协议原则上不被禁止,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协议排除、限制了竞争。这为市场份额较低的企业提供了更明确的合规预期,但具体门槛和适用细节有待后续规则明确。

3. 经营者集中审查趋严,新增停钟与调查权

草案强化了对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排除限制竞争交易的主动调查权,尤其在互联网、民生等重点领域。同时引入了审查“停钟”制度,在申报方未按要求提交材料、出现新情况等特定情形下,审查时限可以中止,增加了审查程序的灵活性,但也可能延长审查时间。

4. 互联网与新经济领域成为监管重点

草案特别强调,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及平台规则排除、限制竞争。这标志着对互联网及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将更加常态化、精细化,相关企业的商业模式和竞争行为将面临更严格的审视。

5.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律化,行政垄断规制强化

草案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升至法律层面,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进行审查。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处理权限得到加强,可直接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改建议,而不仅仅是向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实务建议

  • 立即审查与合作伙伴(如供应商、经销商、平台内商家)的协议,确保其中不包含组织或协助达成横向价格、分割市场等垄断协议的条款或实质行为。
  • 评估企业在各相关市场的份额,关注安全港制度后续出台的具体门槛,为协议合规性判断提供参考。
  • 在进行并购、合资等交易前,即使交易额未达到强制申报标准,也需主动评估是否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防范执法机构事后主动调查的风险。
  • 互联网及数据驱动型企业需系统梳理数据使用、算法推荐、平台规则设置等行为,建立反垄断合规内控机制,避免滥用优势地位。
  • 若业务涉及受政府政策影响较大的领域,关注当地公平竞争审查动态,并了解对行政垄断行为的申诉渠道。

风险提示

  • 切勿误以为安全港制度是“免死金牌”,核心卡特尔行为(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仍可能被严格禁止,且执法机构可举证推翻安全港推定。
  • 对于“轴辐协议”,风险不仅在于直接参与者,组织者和关键协助者同样面临高额罚单,需警惕任何形式的“穿针引线”行为。
  • 经营者集中“停钟”机制虽增加灵活性,但也可能导致审查周期存在不确定性,交易时间表应预留足够弹性。
  • 互联网企业常见的“杀手并购”(为消除潜在竞争而收购初创公司)将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单纯以未达申报标准为由不进行申报的风险极高。
  • 忽视数据、算法相关的竞争风险,认为其属于技术或隐私范畴而非反垄断问题,是常见的认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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