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通过收购少数股权进行海外投资或并购的中国企业,特别是私募基金、财务投资机构及进行跨境战略投资的出海企业。
核心要点
1. 反垄断法下的“控制权”定义更宽泛
反垄断法中的“控制权”不仅指公司法意义上的控股,更强调对经营者重大决策的“决定性影响”。即使仅收购少数股权,若通过股权结构、协议安排或事实状态能施加此类影响,就可能构成控制权变化,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
2. 共同控制权是少数股权收购的常见风险点
共同控制权指两个及以上主体能联合对目标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常见于两种情形:一是目标企业股权分散,少数股东可与他人联合制衡;二是少数股东通过协议享有对预算、高管任免等重大事项的否决权。这两种情形都可能被认定为取得共同控制。
3. 判断标准重实质而非形式
执法机构判断控制权时,不仅看股权比例和章程,更综合考察交易目的、历史表决情况、董事会组成、高管任免权、股东间协议及商业关系等事实因素。即使协议未明示控制,也可能因事实上的影响力而被认定。
4. 申报义务取决于营业额门槛
构成经营者集中后,是否需申报取决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是否达到法定标准。需计算整个企业集团的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这是一个复杂但关键的步骤。
5. 违法成本正在急剧上升
当前未依法申报罚款虽有限,但执法趋严,历史交易易在新申报中被追溯。更重要的是,《反垄断法》修订草案拟将罚款上限大幅提升至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未来违法成本将极高。
实务建议
- 在交易设计初期(如尽职调查、条款谈判阶段)即引入反垄断合规评估,判断是否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
- 重点审查交易是否赋予投资方否决权,包括对年度预算、经营计划、重大投资、高管任免等核心事项的同意权,无论该权利源于协议、章程还是表决机制设计。
- 评估目标公司股权结构:若股权分散,即使收购比例低(如低于15%),也需警惕因联合其他股东而形成共同控制的风险。
- 准确计算参与集中所有经营者的集团营业额,包括最终控制人控制下的所有关联实体,以确认是否达到申报标准。
- 对于达到申报标准的交易,务必在实施前完成申报并获得批准,避免“抢跑”行为,切勿因当前罚款数额有限而心存侥幸。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不控股(持股低于50%)或不是实际控制人就不构成反垄断法下的控制权变化。正解:反垄断法的“控制”更关注影响力,少数股权也可能构成共同控制。
- 误区:仅以投资协议中无“控制”字样为由认为无需申报。正解:执法机构进行实质性判断,事实上的否决权或联合影响力都可能被认定为控制。
- 注意事项:过往未申报的交易并非“安全”,可能在后续新的申报或调查中被连带揭露,影响当前交易审批。
- 注意事项:反垄断申报具有域外效力,跨境并购需同时关注投资东道国及中国的申报要求,即使交易完全发生在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