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数据、网络与技术合规2026-02-22

出海企业合资架构下股东退出机制实务指南

适用场景
涉及中外合资、股权结构中有大小股东之分的出海企业,尤其是在《公司法》修订及《外商投资法》过渡期届满,需要修订合资合同与章程的阶段,或股东关系已出现不睦迹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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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合资企业#股东退出#回购请求权#公司章程#公司治理#争议预防#跨境投资

适用场景

涉及中外合资、股权结构中有大小股东之分的出海企业,尤其是在《公司法》修订及《外商投资法》过渡期届满,需要修订合资合同与章程的阶段,或股东关系已出现不睦迹象时。

核心要点

1. 异议股东法定回购权的核心变化与触发条件

新《公司法》延续了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权利,主要触发情形包括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后决议存续。新增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可作为回购理由,即“股东压迫”条款,显著扩大了小股东的维权依据。

2. “投反对票”的形式要件与章程设计策略

行使回购权需以“对股东会相关决议投反对票”为前提。实践中常因大股东不召开会议或小股东未获有效通知而无法满足此条件。司法对此有不同解读,部分案例从保护小股东出发予以支持。在章程修订中,双方应就股东会召开程序、通知方式、临时会议召集权及表决记录等进行明确约定,以固定证据或设置防线。

3. “连续五年不分红”的认定与章程博弈点

“连续五年”的计算方式、是否可因某一年度全体同意不分红而中断、章程能否设置利润分配前提条件(如利润率门槛)、以及象征性小额分红是否阻却回购权成立,均是实务争议焦点。这些模糊地带成为章程谈判中双方攻防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回购触发条件的成就与否。

4. 回购“合理价格”的确定与证据准备

法律要求按“合理价格”回购,司法实践通常以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为主要参考,并通过审计确定。在章程修订阶段,小股东可策略性要求获取公司最新财务数据作为未来诉讼的证据基础;大股东则需审慎评估提供数据的范围与形式,避免为对方所用。

5. 利用章程修订进行攻防布局与风险防范

本次修订是双方为未来潜在争议提前布局的关键窗口。小股东应着力完善退出通道和证据固定机制;大股东则需防范条款被轻易触发,并考虑合理化利润分配条件、设计分红策略。谈判需结合商业理由进行包装,避免意图过于明显导致谈判破裂。

实务建议

  • 小股东方:在章程中明确约定定期股东会制度,并要求对利润分配等关键事项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保留所有会议通知、议程及沟通记录。
  • 小股东方:争取章程赋予在特定条件下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并严格遵循通知程序,保留书面函件及送达凭证。
  • 双方:对“连续五年”的计算、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如有)在章程中尽可能作出清晰、无歧义的约定,减少未来解释空间。
  • 大股东方:如设置利润分配门槛(如净利润率),应在章程修订时准备合理的商业解释,并争取获得小股东的书面确认,以降低被认定为“股东压迫”的风险。
  • 小股东方:对大股东提出的某年度不分红动议或象征性分红方案保持警惕,如需接受,应通过书面方式明确保留自身未来主张回购的权利。
  • 双方:在修订谈判及后续公司治理中,所有重要决策(特别是关于利润分配)尽量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书面形式固定,并妥善存档。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只要公司连续五年盈利未分红,小股东就自动享有回购权。实际上,必须满足“对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等程序要件,且公司需符合法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 误区:认为章程中设置的利润分配条件可以完全排除法定回购权的适用。该等条款的效力存在争议,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股东权利。
  • 注意事项:大股东应避免利用控制地位恶意不召开股东会或阻挠小股东表决,此类行为在新法下极易被认定为“股东压迫”,从而触发回购。
  • 注意事项:象征性或极低比例的利润分配,若被证明旨在恶意阻却回购条件成就,可能不被法院认可,反而可能成为“股东压迫”的证据。
  • 注意事项:章程修订谈判具有高度策略性,直接亮出回购意图可能导致谈判僵局。建议将相关条款设计与公司治理、融资规划等商业理由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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