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已在海外市场运营、涉及跨境商事纠纷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是在考虑或已使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企业。
核心要点
1.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核心价值
该公约旨在为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建立跨境执行框架,类似于《纽约公约》对仲裁裁决的作用。它直接赋予符合条件的国际和解协议执行力和终局效力,旨在降低执行成本、提升调解吸引力。目前已有包括中国、美国、英国在内的50多个国家签署。
2. 公约适用条件与我国法律概念的差异
公约适用于因第三方调解产生的、书面的、具有国际性的商事和解协议。需特别注意,公约中的‘和解协议’在我国法律语境下更接近‘调解协议’。公约排除了消费者、家事、劳动纠纷,以及可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的协议。
3. 我国现有调解制度与公约的潜在冲突
我国多数调解协议(如商事组织调解、人民调解)不具有直接强制执行力,需经法院司法确认程序。这与公约直接赋予执行力的规定存在根本差异。只有法院调解书具有直接执行力,但又因属于‘法院程序形成’而被公约排除适用。个人调解的有效性在我国法律中也存在不确定性。
4. 执行审查标准的差异与风险
公约执行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公共政策审查,不深入调查事实或损害案外人利益的可能性。而我国的司法确认程序审查更严格,旨在防止虚假调解、保护案外人权益。若我国批准公约,如何协调这两种审查标准是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实务建议
- 在签订跨境合同时,若考虑将调解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应明确约定调解规则、调解机构/调解员,并确保调解协议符合《新加坡调解公约》的书面形式和国际性要求。
- 如果希望达成的调解协议未来能在其他缔约国便捷执行,应避免选择可能导致协议被归类为‘法院调解书’或‘仲裁调解书’的程序,因为这类协议被公约排除。
- 优先选择在已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国家(如新加坡、沙特等)进行调解,并确保调解程序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协助,以最大化利用公约的执行便利。
- 即使公约未来在中国生效,对于涉及重大利益或复杂背景的调解,仍可考虑同时向我国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获取国内法下的双重保障,但需注意程序协调。
- 关注中国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立法进展及相关国内法修订,及时调整企业争议解决条款和策略。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所有在中国达成的调解协议都能依据《新加坡调解公约》在海外直接执行。事实是,我国大多数调解协议目前不符合公约的直接执行条件,且公约本身尚未在我国批准生效。
- 注意事项:公约不适用于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无第三方协助的‘和解协议’。务必通过正规调解机构或调解员进行。
- 注意事项:公约允许执行地国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调解协议内容需符合执行地国的法律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 注意事项:警惕‘虚假调解’风险。公约相对宽松的审查标准可能被利用来损害案外人或公司利益,需在调解过程中保留完整记录,确保调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
- 注意事项:在公约缔约国申请执行时,需准备好经签署的和解协议原件,以及能证明协议源于调解的证据(如调解员证明、机构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