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已通过境外关联主体(如SPV)在境外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中国企业,尤其是在融资结构中使用了维好协议等增信措施的企业。
核心要点
1. 维好协议的法律性质:通常不构成保证担保
维好协议的核心承诺是维持发行人或担保人的偿付能力(如提供流动性、维持净资产),而非直接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中国司法实践通常认为,缺乏明确代为清偿意思表示的此类文件不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协议中常见的‘不视为保证’的声明也强化了这一认定。
2. 更可能被认定为独立合同
尽管不构成保证,维好协议中的具体承诺(如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通常具有法律约束力。参考《九民纪要》及类似增信措施(如差额补足承诺)的司法判例,当承诺内容与主债务并非同一性,而是并列关系时,法院倾向于将其认定为一项独立合同,承诺方需依约履行自身义务。
3. 投资人在中国境内的核心救济途径
若发行人违约且维好方未履约,投资人可考虑两种路径:一是基于维好协议作为独立合同,直接请求维好方与发行人/担保人连带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即补足本息差额)。二是对维好方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维好方向投资人支付其本应向发行人承担的违约赔偿金。
4. 管辖约定带来的执行挑战与应对
维好协议常约定境外法院(如香港、英国)排他管辖,这可能导致胜诉判决在境内难以执行。若维好方进入破产程序,相关诉讼须向受理破产的境内法院提起,可绕过境外管辖约定。未破产时,提起‘代位权诉讼’可依据司法解释,由被告(维好方)住所地法院管辖,效力高于协议约定。
实务建议
- 作为融资方(维好方):在协议中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与限度,避免出现可能被解释为‘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模糊表述,并审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与风险。
- 作为投资方:在尽调时,不应仅依赖‘维好协议’字面,需深入分析其具体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及维好方的实际资信状况。
- 在争议发生时,投资方应优先评估维好方是否进入破产程序,以确定最有效的诉讼管辖法院(破产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 若选择‘代位权诉讼’路径,投资方需注意收集证据,证明发行人/担保人已‘怠于行使’对维好方的债权(通常指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
- 在协议起草阶段,各方应提前考虑争议解决条款与最终执行地的匹配问题,评估境外判决在境内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维好协议是‘变相担保’或‘安慰函’。正解:其法律性质需具体分析,可能是独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非保证。
- 风险:维好协议约定的境外管辖可能导致判决在境内无法执行。需提前评估此风险,或在协议中争取更有利的管辖条款。
- 注意:维好方履行义务(如提供流动性支持)可能涉及国内外汇管制,需确保其操作合法合规,避免引发新的监管风险。
- 重要:企业破产时,基于维好协议申报债权可能面临管理人拒绝确认的风险,最终需由法院裁定其性质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