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已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业务、投资、融资或设立架构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是在涉及跨境交易、对赌协议、VIE架构及面临潜在商业纠纷的阶段。
核心要点
1. 跨境平行诉讼与判决执行
大湾区跨境商业活动频繁,易引发内地与香港的平行诉讼。企业需了解两地关于管辖权冲突的最新规则,以及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的具体条件和程序,避免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
2. 国际仲裁作为优选争议解决方式
香港、深圳、广州均致力于发展国际仲裁业务,各有其制度优势。仲裁以其高效、保密和跨境可执行性著称,是企业解决跨境争议的重要选择。企业应提前在合同中约定合适的仲裁地和仲裁规则。
3. 对赌协议履行与公司减资程序
根据《九民纪要》,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有效,但要求目标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时,必须依法完成减资程序,特别是定向减资。未履行法定减资程序,投资人的回购请求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4. VIE架构的争议风险与合规
VIE(协议控制)架构长期处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其协议本身的有效性及整体架构的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企业在搭建、运营或拆除VIE架构时,面临合同违约、控制权争夺等多重法律风险。
5. 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效力
拖售权等常见于投资协议中的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其在中国法下的效力和实际可执行性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受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公司治理程序以及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多重限制。
实务建议
- 在跨境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条款(诉讼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并优先考虑选择香港、深圳前海或广州等具有成熟国际仲裁服务体系的地区进行仲裁。
- 签订对赌协议时,务必明确约定目标公司及原股东的回购义务,并为目标公司未来可能需要的定向减资程序预留操作空间和设定合作义务。
- 采用或涉及VIE架构时,应持续关注监管动态,确保协议控制链条的合法性与稳定性,并提前规划争议解决方案,在系列协议中设置有效的违约救济条款。
- 在投资协议中设计拖售权等特殊权利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其与中国《公司法》的衔接,明确触发条件、执行程序及价格机制,并争取将其写入公司章程以增强可执行性。
- 发生跨境纠纷时,应综合评估在两地并行诉讼的利弊,善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程序规则进行抗辩或选择,并提前研究判决在另一地的认可与执行条件。
风险提示
- 切勿认为在境内获得的胜诉判决可自动在香港获得执行,必须严格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等规定申请认可与登记。
- 仅与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回购协议而未能完成减资程序,或仅依赖目标公司为股东对赌提供担保,可能导致投资人面临无法实现回购款的重大风险。
- VIE架构的协议控制模式在法律上并非毫无争议,其整体有效性可能受到司法审查,存在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部分协议无效的风险。
- 忽视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之间的冲突,可能导致拖售权等特殊权利在实际执行时因不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而受阻。
- 在跨境诉讼中,不当的管辖权选择可能引发对方提起平行诉讼,导致程序拖延、成本倍增,甚至出现矛盾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