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业务规则、内容与消费者保护2026-02-23

出海企业如何利用《新加坡调解公约》解决国际知识产权争议

适用场景
涉及跨境业务、尤其是有国际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版权)布局、许可、交易或潜在纠纷的中国出海企业,在业务拓展或面临争议时需关注。
M11 · 内容合规与知识产权M15 · 争议解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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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涉及跨境业务、尤其是有国际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版权)布局、许可、交易或潜在纠纷的中国出海企业,在业务拓展或面临争议时需关注。

核心要点

1. 公约核心价值:为国际和解协议装上“保险柜”

《新加坡调解公约》旨在解决通过调解达成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在缔约国的跨境执行问题。它为企业提供了一条高效、灵活的新路径,使得调解结果不再依赖当事人的自觉履行,而是获得了类似仲裁裁决的可执行保障,降低了跨国履约风险。

2. 适用范围与限制:明确能用和不能用的场景

公约主要适用于具有跨国因素的商事争议调解协议,但明确排除了消费者纠纷、家事、劳动纠纷。同时,它不适用于当事人自行协商(未经第三方调解)达成的和解,也不适用于已在法院或仲裁程序中转化为判决或裁决的文件。出海企业需首先判断自身争议是否属于公约覆盖范围。

3.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独特优势

调解(及仲裁)途径的保密性、自愿性、灵活性特别契合知识产权争议。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常涉及同族专利、跨国商业秘密等,企业往往希望保密处理,避免公开诉讼对商业声誉或竞争格局造成影响。公约框架下的调解能更好地满足这一需求。

4. 与仲裁、诉讼的路径选择与比较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主要有诉讼、仲裁、调解三大途径。诉讼判决的跨境执行仍面临较大障碍(尤其对于知识产权判决);仲裁凭借《纽约公约》拥有广泛的全球执行力;而新公约使调解协议获得了接近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且通常更快速、成本更低、关系破坏性更小。企业需根据争议性质、保密需求、执行地等因素综合选择。

5. 执行关键:程序与拒绝执行的情形

申请执行和解协议时,需向执行地主管机关提供经签署的协议以及证明其源于调解的证据(如调解员签名文件)。公约也规定了可拒绝执行的情形,包括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调解员严重不公、或执行违反执行地公共政策等,企业需确保调解程序合规。

实务建议

  • 在签订国际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或投资合同时,将调解列为争议解决选项之一,并明确约定适用《新加坡调解公约》框架。
  • 发生跨境知识产权纠纷时,主动评估将调解作为首选解决途径的可能性,利用其保密、高效的优势。
  • 选择调解时,务必通过专业机构或调解员进行,并确保全程保留书面记录和调解员出具的证明文件,以满足公约对“源于调解”的证据要求。
  • 在拟定和解协议条款时,确保义务明确、可执行,并考虑在不同缔约国的执行可能性,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被拒绝执行。
  • 关注业务所在国是否为公约缔约国,并了解该国具体的执行程序与可能援引的公共政策保留,提前进行法律环境调研。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所有和解协议都能靠公约跨境执行。注意:公约仅适用于通过第三方调解达成的、具有国际性的商事和解协议,自行和解或纯国内协议不适用。
  • 注意事项:调解过程的合规性至关重要。调解员若未披露利益冲突或违反准则,可能导致和解协议在未来被拒绝执行。
  • 误区:过度依赖公约而忽视本地法律。公约允许缔约国基于本国公共政策拒绝执行,各国对公共政策的解释存在差异,需提前评估。
  • 注意事项:公约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调解结果执行。涉及专利、商标无效等效力问题,调解结果可能无法通过公约在别国直接获得对权利效力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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