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从事国际贸易、采用集装箱海运方式出口货物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是在目的港可能出现收货人延迟或拒绝提货情况时。
核心要点
1. 滞箱费的责任主体存在争议
目的港滞箱费的责任承担方在法律和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基于合同相对性,认为托运人(发货人)是首要责任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费用产生于卸货港且由收货人行为直接导致,应由收货人承担。目前司法实践中,托运人与收货人均可能被视为责任方。
2. 提单条款是界定责任的关键
提单不仅是运输合同证明和物权凭证,其背面条款通常约定,收货人凭单提货即视为接受提单所有条款,可能需承担与托运人同等的责任。这意味着,一旦提单流转并被收货人接受,收货人即成为运输合同关系方,需对目的港产生的费用负责。
3. 承运人可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追索
在收货人已提货但未付滞箱费的情况下,承运人依据其与托运人的运输合同关系,以及提单对收货人设定的义务,有权选择向托运人或收货人任何一方主张该费用。这增加了发货方被追索的风险。
4. 疫情等外部因素加剧风险
全球经济波动、目的港海关查验、收货人经营困难等情况,都可能导致提货延迟,从而产生高额滞箱费。承运人为保障自身权益,可能转向向其熟悉的发货港关联方(如托运人或其货代)追讨。
实务建议
- 在货运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无论目的港是否有人提货,因货物滞留产生的一切目的港费用(包括滞箱费)均由委托方(发货人)承担。
- 货物出运后,主动跟踪物流状态。一旦发现目的港有滞留迹象,立即联系承运人,要求其向收货人收取费用并行使货物留置权。
- 在选择贸易术语(如FOB、CIF)和进行商务谈判时,将目的港可能产生的滞箱费、堆存费等明确约定由买方(收货人)承担。
- 考虑购买相关货运保险,或在与合作方的协议中设置风险保证金条款,以覆盖潜在的目的港额外费用风险。
风险提示
- 切勿认为货物被收货人提取后就万事大吉。若承运人未当场收齐费用,后续仍可能依据运输合同向发货方追索。
- 不要完全依赖“目的港费用由收货人负责”的贸易惯例。在法律追索层面,托运人基于合同相对性仍可能被列为第一责任人。
- 注意货运代理公司的合同条款。许多货代合同包含“背靠背”条款,货代在向船公司支付费用后,会无条件向发货人追偿。
- 滞箱费按日累进,费率可能很高。延迟处理会导致费用雪球式增长,应第一时间介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