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正在进行境外并购交易的中国出海企业,特别是在交易协议签署后、交割前的过渡期内,需要管理外部突发事件(如疫情、经济波动)带来的交易风险。
核心要点
1. 理解“重大不利变化”条款的三层结构
该条款是买方在过渡期内因目标公司发生重大负面变化而退出交易的关键依据。其通常包含基本定义、例外情形(如行业普遍影响、法律变化、不可抗力)以及例外之例外(即影响程度超过同行)。核心在于风险在买卖双方间的分配。
2. 明确“正常经营条款”的约束与困境
该条款要求卖方在过渡期内维持目标公司常规运营。其争议焦点在于,当遭遇突发事件(如疫情)时,卖方为应对而采取的非常规措施是否构成违约。不同司法辖区的法院对此可能存在不同解读,给卖方带来两难处境。
3. 法院审查MAC条款的三步法
当买方援引“重大不利变化”条款时,法院通常会逐步审查:首先判断是否对目标公司造成根本性损害;其次检查是否属于协议约定的例外情形;最后评估其影响是否显著超过同行业其他公司。对“行业”范围的界定往往是争议核心。
4. 不可抗力事件的条款适用
即使协议未明确列出“大流行”,若列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宽泛例外,法院可能将其解释为包含新冠疫情等全球性事件。这意味着相关风险可能仍由买方承担,买方不能轻易以此为由退出交易。
实务建议
- 在协议中明确定义目标公司所属的“行业”范围,避免未来就是否“超过同行影响”产生争议。
- 在“正常经营条款”中增设特殊情形协商机制,规定在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时,卖方拟采取的重大运营调整需事先获得买方同意。
- 仔细审阅“重大不利变化”条款中例外情形的列举,确保其清晰、无歧义,并能覆盖可预见的系统性风险。
- 在谈判中,对于“正常经营”中“与以往行为保持一致”的表述,争取加入“在类似情况下”的限定,为应对突发事件保留灵活性。
- 保留好目标公司在历史上应对经济衰退或危机的措施记录,以备在争议中证明当前应对措施的合理性与一致性。
风险提示
- 切勿认为未明确列出“疫情”或“大流行”,该类事件就不属于“重大不利变化”的例外情形,法院可能做广义解释。
- 卖方在过渡期擅自采取重大运营调整(如关闭门店、大幅削减开支)存在被认定为违反“正常经营条款”的高风险。
- 依赖“对目标公司影响超过同行业”这一例外之例外条款时,对“行业”的定义模糊是主要败诉风险点。
- 不同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的法院对类似条款的解释可能存在差异,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