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进行海外股权收购或正在并购交易过渡期的中国出海企业,特别是涉及数据、互联网、游戏等受强监管行业的公司。
核心要点
1. 明确“重大不利影响”的构成要件
该条款触发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条件:发生了对目标公司经营、财务或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具体事件;该事件导致了超过约定阈值(如上年度营收50%)的实际损失;事件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企业需在协议中清晰定义这些要件,避免模糊表述。
2. 设定清晰的考察期间与截止点
必须在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评估“重大不利影响”的过渡期及其截止日期(如最晚交割日)。避免设置敞口期,防止收购方在交割后仍以持续变化为由主张条款触发,确保商业预期的稳定性。
3. 区分政策延续与真正的重大变化
许多新法规(如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对既有监管原则的延续和细化,并非突发性、颠覆性的变化。企业应提前研究监管趋势,论证政策连续性,避免将正常的监管演进视为不可预见的重大不利事件。
4. 准确界定“损失”与商业风险
协议中定义的“损失”需有明确计算标准,不能简单用利润下滑、未达业绩预期或预期利润差额来替代。企业利润波动受多重因素影响,需单独论证特定事件导致的直接损失,并区分可预见的商业风险与异常的重大不利变化。
5. 厘清付款责任与担保责任
在协议中,主导收购交易的核心方(如母公司)承担的“连带付款责任”通常属于独立的付款义务,而非从属性的担保责任。需在条款设计中明确其主导地位和直接义务,避免因混淆概念引发付款效力争议。
实务建议
- 在收购协议中,使用具体、可量化的财务指标(如营收下降比例)来定义“重大不利影响”的触发阈值,降低后续举证难度。
- 对过渡期设置明确、不可单方延长的截止日期,并将“未发生重大不利影响”作为在该日期前必须满足的交割先决条件。
- 签约前,系统梳理目标公司所在行业及业务相关的既有监管框架,并在协议中声明双方已考虑该等监管环境,为新规是既有原则的延续奠定合同基础。
- 主张“重大不利影响”的一方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需准备证据链证明“事件-直接因果关系-量化损失”。在谈判或争议中,可重点攻击对方证据链的薄弱环节。
- 若收购方为境外上市公司,注意其“担保”披露规则可能不直接适用中国《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应在协议中明确其付款义务的性质为直接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 误区:将行业整体监管趋严、技术平台规则更新(如苹果IDFA政策)等可预见的变化,直接认定为不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影响”或“情势变更”。
- 误区:用公司整体利润下滑、未完成业绩对赌等结果,直接倒推存在“重大不利影响”,而无法证明直接因果关系。
- 注意事项:协议中“重大不利影响”的定义至关重要,过于宽泛的定义易引发争议,应尽可能具体化、客观化。
- 注意事项:在交易尽职调查阶段,就应评估目标公司业务对核心监管政策(如数据合规)的依赖度和潜在风险,并将其反映在交易定价和条款设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