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正在拓展海外市场,尤其是涉及数字平台、电商、医药、消费品等领域的中国企业,在面临或可能面临反垄断诉讼风险时需重点关注。
核心要点
1. 行政与司法程序联动增强
新司法解释强化了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的协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基本事实在诉讼中可被推定有效,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同时,法院在必要时可要求执法机关说明情况,并可能因并行行政调查而中止诉讼程序,企业需审慎评估“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双轨策略的风险与时机。
2. 仲裁条款无法排除法院对反垄断争议的管辖权
新规明确,即使合同存在仲裁协议,中国法院对因该合同引发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仍具有管辖权。这是因为反垄断争议涉及公共利益,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不因当事人私下的仲裁约定而被排除。企业需注意,依赖仲裁条款规避中国反垄断诉讼风险的策略可能失效。
3. 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举证责任减轻
新规显著减轻了原告在相关市场界定和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举证责任。特别是针对数字平台等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被告,或涉嫌行为竞争损害明显的案件,原告的举证负担可能被大幅降低甚至免除,这有利于针对大型平台企业的诉讼。
4. 关注数字领域新型垄断行为
司法解释明确将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技术手段达成的协同行为(如算法共谋、统一定价)以及“二选一”、搜索降权、流量限制等纵向限制纳入规制范围。最惠国待遇条款也可能面临横向垄断、纵向垄断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多重风险。
5. 中国法院主张对境外垄断行为的域外管辖权
只要发生在境外的垄断行为对中国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中国法院即主张具有管辖权。这意味着,即使企业的垄断行为发生在海外(如海外平台实施“二选一”),只要影响中国市场,仍可能在中国被起诉。
实务建议
- 在签订涉及中国市场的商业合同时,重新评估仲裁条款在反垄断争议上的效力,并制定相应的诉讼应对预案。
- 若面临反垄断行政调查,需谨慎对待提交的材料,因其可能在后续民事诉讼中被法院调取并作为证据。
- 在数字平台运营中,审慎设计和使用算法、平台规则,避免构成以技术手段实施的协同行为或不当限制。
- 建立反垄断合规内控机制,定期评估商业模式(如MFN条款、平台规则)的反垄断风险。
- 如已在境外面临反垄断调查或诉讼,需同步评估其行为对中国市场的潜在影响及在中国被诉的风险。
- 注意诉讼时效的中断与重新计算规则,特别是在提起行政投诉后,时效可能中断或重新起算。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以完全规避在中国法院进行反垄断诉讼的风险。新规已明确此路不通。
- 误区:认为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外就与中国法律无关。只要对中国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效果,中国法院即有管辖权。
- 注意事项:在反垄断行政调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和陈述,可能对后续民事诉讼产生重大影响,需有全局策略。
- 注意事项:针对数字平台企业的诉讼,原告在证明“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上的难度已降低,平台企业应更注重行为合规。
- 注意事项:法院不会受理仅请求“确认垄断行为”而不主张具体民事权利(如赔偿)的诉讼,起诉需有明确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