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从事大宗商品(如能源、原材料)长期进口业务的中国出海企业,特别是在签署或履行受普通法管辖的长期采购合同时,面临进口国关税政策突变导致成本激增的风险。
核心要点
1. 普通法下不可抗力条款适用严格
普通法(如美国纽约法、英国法)通常要求合同明确列举具体的不可抗力事件,概括性描述(如‘超出控制范围’)往往无效。法院倾向于对条款进行狭义解释,仅当事件与条款明确列举事项同类时才可能适用。
2. 成本上涨通常不构成不可抗力
普通法系普遍将市场价格、成本波动(包括关税增加导致的成本上升)视为正常的商业风险,除非合同明确将其列为不可抗力事件,否则仅因履行合同‘不经济’或利润减少,不足以主张免责。
3. 合同具体约定是关键
能否援引不可抗力,高度依赖合同条款的具体措辞。需审查是否明确包含或排除‘政府行为’、‘关税变化’、‘经济原因’等。部分合同甚至约定国有企业买方不得因本国政府行为主张不可抗力。
4. 主张成功的可能性极低但非绝对
在关税增幅达到史无前例、致使合同履行完全失去意义(而不仅仅是亏损)的极端情况下,结合合同可能的兜底条款或‘同类原则’解释,主张不可抗力并非毫无机会,但举证难度极大。
实务建议
- 审查现有合同:仔细检查不可抗力条款是否明确列举了‘政府行为’、‘关税增加’、‘法律变更’等事件,以及是否有排除经济性原因的表述。
- 优化新合同条款:在签署新长期采购协议时,尽可能具体、详尽地将已知的潜在风险(如特定国家关税变动、贸易制裁、成本剧烈波动)写入不可抗力事件清单。
- 建立风险传导机制:在与下游客户的销售合同中,考虑加入条款,将上游采购合同因关税等产生的成本增加风险,部分或全部传导至下游。
- 寻求供应多元化:避免过度依赖单一供应来源,以分散因特定国家政策变动带来的供应链中断风险。
- 全面评估履约状态:若面临成本剧增,需客观评估是导致“商业上不经济”还是“事实上无法履行”,后者才是主张合同受挫或不可抗力的基础。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概括性定义在普通法下同样适用。实际上,普通法更看重合同明确约定,而非抽象原则。
- 误区:将履行成本大幅增加、利润受损直接等同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通常区分‘履行不经济’与‘履行不可能’。
- 注意:不可抗力条款是‘双刃剑’,你方写入的宽泛事件,未来也可能被对方援引用以对抗你方。
- 注意:若合同适用美国法等普通法,且未明确约定,仅因中国政府加征关税而主张不可抗力,可能因合同约定买方承担关税而更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