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采用经销商模式、在海外市场设定产品转售价格或最低售价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是在面临反垄断调查或诉讼风险时。
核心要点
1. 新法下的抗辩空间:从“原则禁止”到“效果分析”
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确立了纵向垄断协议‘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原则,并引入了‘安全港’和‘效果抗辩’机制。这意味着,企业被指控实施转售价格维持(RPM)时,不再必然被认定违法,可以通过证明行为不具有反竞争效果来争取豁免。
2. 效果抗辩的核心:证明不具备影响市场竞争的能力
这是效果抗辩的前提。企业需要论证自身在相关市场不具备显著的市场力量。关键在于界定相关市场(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并分析市场份额、市场进入壁垒、竞争对手实力等因素,证明自身行为不足以扭曲市场竞争。
3. 区分品牌内竞争与品牌间竞争
执法机构传统上关注RPM对‘品牌内竞争’(即同一品牌经销商间的价格竞争)的限制。但有效的抗辩应着重论证行为未削弱更关键的‘品牌间竞争’(即不同品牌产品间的竞争)。若能证明品牌间竞争依然充分,整体市场竞争未受损害,则抗辩成功几率大增。
4. 消费者福利与合理商业理由
最终判断标准是消费者利益是否受损(如价格过高、选择减少)。同时,企业可以主张RPM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和促进竞争的效果,例如:防止经销商‘搭便车’、保障服务质量与品牌形象、促进新产品市场导入、激励经销商提供售前售后服务等。
实务建议
- 在经销商协议或价格政策中,避免使用强制性的‘固定’或‘最低’价格措辞,可考虑采用‘建议零售价’并保留经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的灵活性。
- 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对涉及价格管控的销售政策进行反垄断风险评估,重点评估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地位及政策可能产生的竞争效果。
- 若因商业必要(如推广新品)需实施一定价格管理,应同步收集并保存能证明其合理性与促进竞争效果的证据,如市场调研数据、消费者反馈、服务质量提升记录等。
- 在面临调查或诉讼时,积极准备效果抗辩材料,包括详细的市场分析报告、经济学模型论证(可聘请经济学家)、证明竞争依然充分的证据(如竞争对手产品价格、市场份额变化数据)。
- 密切关注《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配套细则的出台,特别是关于‘安全港’(如市场份额低于一定阈值可推定无害)的具体适用标准,以便提前规划合规策略。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只要与经销商约定了价格就绝对违法。正解:新法下可通过效果分析进行抗辩,关键在于证明行为未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 误区:只关注是否限制了品牌内经销商的价格竞争。正解:司法实践更看重对品牌间竞争的影响,抗辩应聚焦于证明整体市场竞争格局未受实质性损害。
- 注意事项:执法机构与法院的审查重点可能存在差异。执法调查可能更直接,而民事诉讼中原告需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企业需根据程序类型调整抗辩策略。
- 注意事项:‘合理理由’抗辩需要扎实的证据支持,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主张。必须能具体说明促进了何种竞争,并且消费者从中获得了切实利益。
- 注意事项:即使主张‘安全港’或‘豁免情形’,通常仍需对行为的竞争效果进行详细分析,不能完全依赖形式要件。